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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市永康丰达打字复印部个体户,老家是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人,我们夫妻二人带着俩孩子在北京开复印店。于2003年开始一直租赁北京市宣武区登莱胡同29号(北京市宣武区师范学校附属第二小学),约12平方米的门脸房一间,为了奥运会的需要,2006年3月10日贴出通告,我所租赁的一大片都属于拆迁范围。当时拆迁办通知我们说,国家有政策会给我们一点拆迁损失费,让我们赶快找地方搬走。那时我还刚交完2006年2月1日至8月1日的房租。
当时我周边店面的房东都开始退还租赁户的租金,并且把国家补偿金都给了租户,所以大部分租户都高高兴兴的搬走了。
当时我也想尽快拿到学校应退还我的租金和国家给我的补偿金后早早搬走,但是学校只会说让我赶快搬走,从没说退我3月10日至8月1日的租金,更不用说给什么国家补偿金的事。所以在学校不退租金和不给拆迁补偿费的情况下我们一直耗到2007年元月,期间学校给我停水停电,当时我家孩子正忙着考试晚上要复习功课,我请求校长为了孩子发发慈悲别断我们的电,身为人民教师、一校之长根本没有发慈悲,可怜我无辜的孩子只能在冰冷昏暗的烛光中复习功课。
2007年元月15日,我们终于达成了协议如下:
当时签这份协议的时候学校不但没有退还我3月10日至8月1日前的房租,而且还没有道理的又让我多交了8月1日以后500元的部分租金和电费,虽然心里明白学校是欺侮我们外地人,心里很不舒服,但我还是跟他们签了协议,一天不误的搬出了学校房屋,为的是:盼望学校早日给我拆迁补偿金重找门脸房。
结果我搬出学校至今已19个月了,学校拆迁完也3个多月,拆迁办早就把钱打到教委了。照理说学校应遵守协议付给我补偿费,3月来我找学校要了几次钱,他们都说教委没给学校钱,完了说不知道什么时候给。这时我才知道,我们的忍让和委屈求全根本就没有用,虽然学校是教育机关,但还不如普通老百姓讲信用、讲道理。现在我忍无可忍,我必须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回我应得的。
1、学校必须退还我3月10日至8月1日的房租费,及500元8月1日以后的房费和电费。(应退回:4个月20天,3888元+500元=4388元)。
2、按规定拆迁补偿是按每平方1500元补偿,学校只给我毎平方米1000元,11.8平米17700元,搬家费295元 合计:17995元。
3、学校必须给我退回房租4388元+ 拆迁补偿费17700元=22383元
大家评评:学校的所做所为是不是为人师表所应该做的事呢?他们不讲信用,歧视外地人,同是租赁户,北京人就退还他们房租金、不停水、停电,而他们不但断我们水、电又不退还租金。签订的协议也不遵守,他们是不是做得太过头了?
希望各执法机关给我一个公正,讨回公道,保护我们外地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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