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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陵法院如此执法,“法理何在”?〗的最新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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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法院如此执法,“法理何在”?
尊敬的省高院领导:
我叫孙春芳,男,现年51岁,黄陵县仓村乡联庄村人。因一起涉嫌侵占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我起诉到黄陵县法院,本想依靠法律、依靠法院讨回我的财产,谁知黄陵法院严重超审限不予判决,违法解封保全财产,使我的希望变成泡沫。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所在的联庄村由于原来小煤窑的开采,造成地面塌陷、房屋裂缝、土地荒芜等严重地质破坏,国家关井压产后,小煤窑陆续被关闭,导致地质灾害责任无人承担。对此我村多次向县、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认为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于是政府出面,我个人筹资办理了地质灾害治理的相关手续。2008年年初我成立了“黄陵县仓村联庄工程施工部”(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仓村联庄沟段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按照规定,在治理过程中回收的残煤由我销售,抵作治理费用。2008年9月,煤炭市场疲软,销路不畅,加之施工部的场地又有限,导致采出的原煤没有场地存放,因我与店头花家庄煤矿的销售矿长刘政民是朋友,他租赁的原店头镇东升煤矿的煤场正好空闲,我就与他达成口头保管协议,约定将原煤存放于他承租的东升煤矿,我承担场地使用费和看场人员费用。之后,刘政民安排其弟刘军民从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元月15日将我采出的24524.6吨原煤运至上述煤场,共计810车。
2009年年初我准备卖煤,去煤场看煤时,才发现存放的原煤已经没有了,我给刘政民打电话,他说他把煤卖给艾小林了,煤款对方尚未支付。我非常气愤,我让他保管煤,他有何权利卖煤?我多次索要煤款,他拒不归还,开始隐瞒销售价格,后来提供了一份与艾小林相互串通,炮制的一份假协议,协议中刘政民将原煤卖给艾小林的价格仅为260元。同期,我采出的原煤销往别处的价格都不低于360元,而且据我打听,刘政民把代我保管的原煤以艾小林的黄陵县兴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每吨448元的价格卖给了延炼集团公司。
对此,我认为刘政民与艾小林恶意串通,擅自将代为保管的原煤出售,拒不归还原煤又不支付煤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我于2009年4月21日以刘政民、艾小林涉嫌侵占罪为由向黄陵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二人返还侵占我24524.6吨原煤的煤款882.8856万元(起诉时按最低价格每吨360元计算,如按延炼集团公司购买价格每吨448元计算煤款为1098.7020万元)。黄陵法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处理,但在之后的审理过程中,黄陵法院却作出了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让我大失所望:
一、严重超审限审理和不予判决
黄陵法院2009年4月立案,至今已整整一年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包括附带民事)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为九个月。据此,该案至少已经超审限三个月。
在过去的一年里,黄陵法院只开了一次庭,案件事实搞的一塌糊涂,办案中软弱无力,任由被告伪造证据,捏造债务,最后竟然不知怎么办案了,主审法官等院长指示,院长等主审法官汇报,经延安中院主要领导催办后依旧如此,我实在不明白,究竟是能力有限,还是故意拖延。
而且,黄陵法院以调解为由多次给我做工作,明知争议非常大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判决,我对黄陵法院的久拖不决十分失望,央求不论好坏尽快判决,但案子至今仍然放着,没有任何进展,不知还要拖上几年。
二、对刘政民非法获取的赃款350万元拒不追缴
根据刘政民向黄陵法院提供的与艾小林的销售协议,刘政民是以黄陵县仓村联庄工程施工部的名义签的协议,既然如此艾小林付煤款就应当付给施工部,而查明的事实并非如此。审理中,证据显示艾小林将350万元的煤款打入了刘政民就职的黄陵县源盛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部有的是银行账户,为何要打到别人的帐上。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显而易见,刘政民是为了侵吞煤款。我多次要求黄陵法院追缴刘政民非法获取的赃款,但黄陵法院对我的请求拒不理睬,至今没有任何作为。
三、违规为案外人执行我的煤款
黄陵法院对我的案子拖延不办,但对案外人的事情却十分热心。2009年9月,黄陵法院通知我调解我和案外人乔西亚的经济纠纷,我十分意外,乔西亚并没有起诉我,谈何调解?而且,我和乔西亚属于合伙内部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何要这个时候调解?后来才知道黄陵法院准备从刘政民侵占我的煤款中给乔西亚付款。我还没有拿到一分钱,凭什么现在就要给乔西亚付钱,我当然不愿意,但黄陵法院却执意进行调解,考虑到还要求黄陵法院办事,我不得已答应调解,同意从刘政民侵占我的煤款中付给乔西亚328万,调解达成后,黄陵法院当天补办立案手续,当天出调解书,效率之高令人惊叹。原以为黄陵法院能一视同仁,对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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