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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人是“辛正珍”还是“辛丽雅”,法官很难定夺?
——长春中院原审判长曹洪光枉法判决案例曝光
投诉人:宋国庭(宋建光之父),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罗全坨子村四组。
导 读: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长曹洪光,贪赃枉法、胡乱判案、草菅人命。最后落得个玩或者自焚的下场。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可是经他手错判的刑事案至今没有昭雪者比比皆是。宋建光就是无数被冤屈者之一。罪名是杀人罪,死缓。但长春中院判决书上的受害者是“辛正珍”,吉林高院判决书上的名字却是“辛丽雅”,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俩人为同一人。那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效呢?我们不妨看一看下文。
两级法院“糊涂”判决,均不清楚被害人姓名
2002年6月,同村辛某被杀。我儿以嫌疑人被抓,未达到破案目的,逼迫我儿承认杀人。长春市德惠公安局民警刘景龙(130073警号)、杨金山(130113警号)、白庆瑶(130096警号)用塑料袋套在他头上,不让呼吸;用书垫在背上,用锤子猛击他背部;用辣椒水灌嗓子;还将他的手铐连在脚镣环上。让他不能支起身子行走。指使犯人头目杨长文安排白劲刚等犯人毒打我儿。刘景龙和农安看守所狱警李汛超多次出毒招对我儿不间断折磨长达十五天之多。致使我儿子无论肉体还是精神都彻底崩溃,无法再忍受非人的百般折磨。在刘景龙、李汛超等人操控下,由犯人头目杨长文指使犯人沈映江一同研究编造,我儿子是如何杀人的虚假口供。可谓“严刑摧残”,屈打成招!!!(与我儿同样遭受残害的还有同监舍的刘忠井,被关押18年后才被无罪释放。徐宁泽被公安打断腰椎和胸椎。而与他同案的人在审讯中被死亡。)
长春市中院判官曹洪光不问青红皂白,采信虚假口供。很多值得怀疑的“线索”和“证据”法官不管不问。不采信我儿子当庭供词,而采信严刑拷打得来的“供词”,致使我儿子蒙冤入狱至今。中院判我儿子杀了“辛正珍”,高院法官孟巧玲也是不做深入调查,认定我儿子杀了“辛丽雅”(判决书为证)。这“辛正珍”和“辛丽雅”究竟是不是同一个人,法官和公诉人都没有提出来。就这样稀里糊涂的结了案。
人命关天,两级法院对死者是谁都未统一,更没有直接证据。便判我儿子死缓,可谓天下奇谈。这样的司法,难道不是让亲者痛、仇者快,让真正的元凶逍遥法外吗?这严重的违反了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清楚。
定罪所依靠的死者死亡时间,是我儿子在无法忍受酷刑的情况下随口说的。没有事实与科学依据;并不是侦查人员实际勘验得出的科学结论。
(二)、凶器在哪?是什么?
死者被砍几刀?伤口是何种刀具所为?伤口深度和长度怎样?是单刃刀还是双刃?这一切均无定论。仅凭我儿子自己无法忍受折磨时的“虚假口供”就定了罪,岂不荒唐?!正因为我儿子没有杀人,所以也说不清楚到底杀了几刀,判决书也只能以“杀了数刀”定罪。如此判决不是“糊涂判决”吗?人命关天啊!!!
杀人凶器在哪?这是破获此案、给犯人定罪的不可缺少的证据。可这把刀竟“不知去向”。法官曹洪光在判决书上写到:“所用的凶器刀与证人李喜波、李景珍证实物相吻合”。在哪里?什么样的刀?公安怎么没找到?
(三)、证人证言没有指向我儿子是凶手
1、证人张喜、张喜波、方红霞只是证明我儿子和死者曾有过不正当关系;
2、法医鉴定也只是证明辛某被杀,但未说是谁人所杀;
3、张喜波、王红臣、张双仅证明尸检时,我儿子到过现场(到过现场的又不止他一人)。
4、李景珍、张峰只是证明辛某在家洗衣服,并未证明我儿子到过死者家或案发前与辛某有过接触(包括电话联系);
没有任何人的证言证词指向我儿子杀人。凭什么认定我儿子是杀人凶手?!草菅人命啊!!!
仅凭口供定罪,我儿子冤比天大
如果把我儿子的口供拿掉,没有任何依据可认定我儿子杀人。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施以处罚。而昏官曹洪光却昧着良心枉法判决。对上述判决不做任何怀疑,就盲目维持原判决,省高法法官孟巧珍难道真的一点都没察觉吗?判决书上的死者姓名都不一样,被害人到底是谁?这些疑点重重,没有证据链的刑事案就这样草率定案,岂不有悖于法律和人性?!
我们作为家属会等待社会正义人士的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救救我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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