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赵志轩、郭蒙政、邢海龙)8月22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建在重庆市长寿区渡舟农贸市场,趁71岁的万老太弯腰买菜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其布袋划破,窃得100元人民币,被巡逻的公安局协勤队员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建因盗窃于2005年6月28日被罚款50元、2006年2月2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5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长寿法院认为,张建曾因盗窃被罚款1次,劳动教养2次,系惯犯,至今仍恶习不改,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建如实供述扒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次张建并没有像过去一样被劳动教养,原因何在?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订后,增加了“扒窃”的规定,张建的行为属于扒窃,虽然只扒窃了一百元,数额不大,但仍然构成了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