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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案件将从重定罪处罚
作者:邢世伟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220  更新时间:2011/11/25 9:39:0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报讯 (记者 邢世伟)昨日,在最高法发布会上,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主犯、累犯、惯犯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法院将从重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案数量呈递增

    孙军工称,2008年至今的4年间,食品安全案件的案件数量、判决人数每年呈现递增之势,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然猖獗,一方面也表明各地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显著增强。

    鉴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最高法称,法院将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

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孙军工透露,在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虽然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在河南瘦肉精案件中,河南省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中心站的防疫员王二团等因玩忽职守罪最高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孙军工表示,对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渎职人员,法院将依法从重严惩。包括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同时将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按照民事立法的规定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法官可以适用高限。

典型案例

38吨三鹿奶粉换包装销售

    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张北县鹿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无业人员孙学丰联系代文明,表示要购买代文明藏匿的奶粉,并因奶粉超过保质期要求更换包装。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销售金额42.56万元。孙学丰将该奶粉以62.51万元的价格转售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严重超标。

    判决:河北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孙学丰、代文明明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属伪劣产品,仍销售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销售金额,判处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5.12万元;判处被告人孙学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5.02万元。

购“柠檬黄”产销“染色馒头”

    案情: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于2010年9月起购进“柠檬黄”,安排生产主管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经鉴定,该公司所生产的玉米馒头均检出“柠檬黄”,系不合格产品。该公司还回收售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判决:上海法院裁定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单位的刑责。叶维禄系主犯;徐剑明、谢维铣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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