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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年前欠240元网费被追缴1.2万违约金
作者:姚芃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327  更新时间:2012/3/16 10:13:4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6年前,河南安阳的张先生超期使用了两个月的网络,欠费从最初的240元迅猛增至1.2万元。6年间,电信公司催缴过两次,但始终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产生费用。

    日前,张先生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微博上的投诉,引起四川省消保委的重视。

消费者:6年前超期使用网络未及时告知

    2004年9月,张先生与网通安阳分公司签订宽带使用协议,在交纳年费680元后接受该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但到期后未收到网通安阳分公司的“到期通知”,网络通讯也未被切断,在他没注意的情况下,超期使用网络两个月。两个月后即2005年12月,张先生被停机断网。

    2008年6月,张先生偶然间在小区看到网通安阳分公司贴的一张欠费追缴单,显示他欠费金额2040元。他查询后得知自己所欠费用实际是240元,违约金为1800元。随后张先生向该公司营业厅投诉。但投诉之后没有任何音讯。

    2012年2月,张先生又在小区看见一张联通安阳分公司(注:联通公司与网通公司已合并)的欠费追缴单,显示其宽带欠费12456.78元,其中本金2040元。追缴单还称,限5日内办理销号手续,结算费用。根据《电信条例》电信用户逾期不交费用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如不办理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张先生觉得自己太冤,掐指算来6年多,网络服务商始终没有及时有效告知,因此产生超额网络费用和高额违约金,不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情感上都难以接受。

消协:不告知不断网属于恶意怂恿消费

    合同期满后,张先生超期使用网络两个月,导致天价违约金。是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还是服务商未尽告知义务?

    四川省消保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张先生欠费的直接原因是运营服务商未履行法定的到期告知义务和中止网络服务义务。

    刘亚兵说:“当消费主体事项发生变更时,由于经营者未进行有效告知,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或者错过了选择减少消费损失的最佳时机。经营者不履行到期告知和中止网络服务义务,属于恶意怂恿消费。”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也认为,合同终止后电信服务商没有履行合同法第92条的附随义务,即到期告知或者中断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律师:两次催缴间隔超过两年债权不受保护

    电信服务商在分别间隔两年半和近四年的时间催缴欠费和违约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李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信服务商可能会因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洪斌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两个月的使用费要逐月付清,则事隔两年半才催缴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没有付款时间约定,则从第一次催缴后再过两年算,也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

专家:“利滚利”式违约金带有欺诈性质

    240元的欠费是怎样变成12456.78元的?其计算方法有无法律依据?

    李洪斌认为,违约金不应再作为本金。垄断行业对违约金都规定了非常高的比例,并通过部门规章制定出来,这与我国合同法相冲突。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王建平指出,第二次催款将第一次催款总额作为“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本金的定义。第二次催款中的计算方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一种“利滚利”或者计算复利的做法。

    王建平强调说,运营商采取“马大哈”手段、跨越数年的费用追缴方式,导致用户巨额费用的产生,并且采取重复计算收费的方法追缴违约金,完全带有欺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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