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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钉子户状告城管局强拆,一审胜诉
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246  更新时间:2012/3/19 10:47:5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因不满自家房屋被强拆,家住海珠区的“钉子户”陈先生一口气告了三个部门,最终,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因在拆除房屋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一审败诉。13日,该案的二审在广州中院进行。

    今年40岁的陈先生家住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跃龙大街。2010年12月,他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家房屋被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等三部门拆除了。

房屋遭拆他状告三部门

    陈先生称自己是海珠区琶洲村仁瑞大街左二十五巷2号三、四层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该房屋被划在琶洲塔公园建设的拆迁范围内。然而,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却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6时许被不明身份的人强制拆除了。随后,他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追究拆除房屋人员的刑事责任。

    然而,警方随后出具的《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称,这是广州市房管局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后,由广州房管局海珠分局及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对房屋进行拆除,根据规定,涉案宗地已被征为国有土地。

    陈先生认为,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房管局海珠分局及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未按相关规定而径直强拆房屋,属非法行政,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对簿公堂被告都说有理

    法庭上,第一被告广州市房管局、第二被告广州市房管局海珠分局共同回应称,原告的宅基地房屋处在琶洲塔公园项目的征地范围内,其所在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地补偿标准已获政府批准,原告拒不接受补偿方案、拒不交付被征土地。在已对原告的补偿款办理了公证提存手续后,房管部门强制收回该土地,至此,原告丧失集体房屋所有权。因此,陈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

    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则辩称,在亚运综合整治的背景下,其对争议房屋进行核查,因房屋空置,无法联系房屋的权利人,在拆除前无法向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告知相关事项。

因事先未告知城管败诉

    海珠区法院查明,2010年9月,广州市房管局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称陈先生逾期不交付土地,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实施,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交付土地。原告不服,于2010年9月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决定的诉讼,一审遭驳回后,2011年3月,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在该案一审判决前,2010年10月28日上午,陈先生的房屋就被拆除了。

    海珠区法院认为,陈先生房屋所处的土地已被征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管部门对陈先生不履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行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陈先生要求确认房管部门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然而,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规定,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在拆除房屋前,应依法告知陈先生拆除房屋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城管局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最终,法院据此判决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后,陈先生认为,原审三被告都没有权利拆除自己的房屋,都属于非法拆除行为,故上诉至广州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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