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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
作者:周惠琼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617  更新时间:2008/8/5 11:49:33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祥云公交特许经营权之争
         云南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
  7月31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祥云县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报曾两次对该纠纷作过报道)在祥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省公共交通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以及云南省各州市10余家公交公司领导到庭支持诉讼。

  公交公司:相关部门欲“腾笼换鸟”

  原告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交公司)诉称:公交公司是1999年祥云县政府第一批招商引资进驻祥云的民营企业。其投资的产业是祥云县内公共汽车的营运,近十年来,公交公司为祥云县城的人民群众出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公交公司从开始时的十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42辆公交车,公交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法人组织,是受我国《公司法》保护的对象。

  2004年8月1日,公交行业的主管部门变更为规划建设部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祥云县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签订4年来,原告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满足群众出行方便的需要,公交公司在原有线路的基础上略有拓展。这种方便群众的做法,与某些部门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被县政府强行制止,这不仅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还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伤害。

  原告认为,祥云县规划建设局作为原告的主管部门,对终止《协议》更是视为儿戏。2008年1月19日作出祥规建【2008】11号文即祥云县规划建设局关于终止城市公交车《祥云县城市公交车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知;2008年4月19日又以祥规建【2008】42号文撤销。2008年5月9日又以祥规建【2008】55号文终止《协议》,然后又对祥规建【2008】55号文作更正。

  原告称,被告祥规建【2008】55号文中认为原告处置了公司财产,欠缴税费,是无任何依据和事实的,至今为止原告所经营的42辆公交车都是原告所有,对原告公交车征收税费是某些部门在乱收费,原告对此已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最终终止《协议》的通知是2008年5月9日下发的,而被告强行将原告经营的42辆公交车交其他单位经营管理是在2008年1月19日,较终止行为提前了5个月,可见被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祥规建【2008】55号文,将原告经营的42辆公交车立即归还原告,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看到原告从弱到强,从小到大,从亏损到赢利,就变着法子想逼原告走人,他们的目的就是想‘腾笼换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度和社会形象。”祥云公交公司负责人李惠英说。

  被告:原告违反《协议》约定

  被告祥云县规划建设局辩称:该局终止《协议》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系合法的行政行为。

  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04年8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原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在祥云县国土资源局诉公交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公交公司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将其位于祥城镇清红路华严段东侧的一幢房屋以4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李军,又将位于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军。

  另一方面,原告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负债累累。其中,祥云县地方税务局查明,该公司欠缴2002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应纳税款75507.12元,税务局限其2008年1月31日前缴纳,但该公司至今拖欠。祥云县交通规费征收稽查所核实后查明,该公司拖欠2004年3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合计766674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中规定: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将所有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云南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中规定:被授权人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正常管理和发展的,授权主体可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另外,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和第6项规定: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如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正常管理和发展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实施临时接管。

  该局实施临时接管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接管行为,完全是依法行政,并非滥用职权。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具体行政行为若不违法,赔偿责任便失去了存在基础,故该局依法不应承担对原告的任何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被告的辩解牵强附会

  云南省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秘书长胡连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之一认为:《协议》第一条第一项中表述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到目前为止,公交公司并没有处置过任何经过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财产。而且,该公司42辆公交车的行驶证所有人栏目上,记载着所有人是“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答辩状中所述的转让的土地房产,那是公交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一项次业务活动,该公司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公共汽车客运。祥云县规划建设局以公交车特许经营主题以外的内容提供的证据牵强附会,违背客观事实。

  在《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中,祥云县规划建设局明确授予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这样一个权利:“祥云县市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属非公有制私营企业,设施的权属与处置由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承担处置。”祥云县规划建设局以“擅自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外置”为由称公交公司有过错是不能成立的。

  另外,55号文件称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协议约定,《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用事业正常管理和发展”,应当依法终止特许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胡连明认为公交公司属低票价的微利企业,从投资到收益需要一段时间的成长期(创业阶段)。公交公司在困难成长期(创业阶段)确实贷过款、欠过税、差过款。这是任何一个企业在成长期(创业阶段)都要面临的阵痛。公交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出现过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公交车辆从十多辆发展到今天的42辆,管理从不规范到规范,把一片空白的祥云公交客运市场从不成熟培育到成熟。经过困难成长期,正朝着良性方向循环发展。因此说其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是不客观不公正的。

  胡连明认为祥云县规划建设局2008年5月9日终止《协议》(2008、55号文)通知系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胡连明说,2008年5月7日15时,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按时参加了祥云县规划建设局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会议开始时,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两次申请主持人回避,祥云县规划建设局不予采纳,坚持继续召开听证会。“祥云县规划建设局想以这样的听证会认为55号文件的通知程序合法化是对法规的践踏。”

  “利益使搏弈更错综复杂”

  云南省公交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民营公交公司的艰辛创业和不懈努力,近年来我省县级公交的蛋糕越做越大,首先是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镇路况的快速改善,公交市场正迅速变大,其次在公交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等税费减免政策在我省得到进一步落实的同时,国家对公交的扶持政策也越来越好。比如仅是燃油补助一项,一个县级公交公司每年就可拿到30万元左右的补助。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利益驱动使一些“没有背景”的民营公交面临“腾笼换鸟”的危机。加之公交与城际客运的经营范围存在界线不明、法规各异、婆家又分属城建和交通两个不同的部门的实际,使各种利益博弈更显错综复杂。
  
  该案将择日宣判。

 □ 首席记者  周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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