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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渠县:审理时扬言要挟,判决后锦旗致谢
作者:王建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0  更新时间:2012/4/24 11:07: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审理时扬言要挟,判决后锦旗致谢

——记四川省渠县法院审理一起涉残疾儿童婚姻纠纷案

    【法讯网讯】1998年董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结为夫妻,2003年生育一子。天有不测风云,随着小孩的一天天长大,但始终不开口说话,夫妻俩都很着急,多方求医均以无效而告终。因小孩的问题,双方关系逐渐恶化,至2010年杨某向渠县法院起诉离婚,董某在收到应诉通知后及时到庭应诉,双方对离婚并无异议,但对子女抚养,双方均不愿意直接抚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全案情况,双方要求离婚的前提均是不愿意抚养小孩,那么若抛开子女抚养不谈,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关系,互不联系,2011年8月杨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董某离婚。

    在该案的审理中,董某拒不出庭应诉,电话联系时其称愿意和好,但又不主动与杨某联系和好夫妻关系。承办法官有庆法庭庭长王志江多次与杨某沟通,杨某仍坚决要求离婚,同时称自己体弱多病,无能力抚养小孩,离婚后婚生子应由董某抚养,若法庭不及时判决离婚,自己和小孩将生活无着。杨某之母把该残疾儿童带至法庭,要求尽快处理,并以将小孩交给法庭相要挟。至此案件审理陷入僵局,一方是体弱多病的杨某和一名残疾儿童,另一方是长年在外务工、有较好收入但拒不配合法院案件审理的董某。经在多家银行查询,未发现董某有银行存款。随后,承办法官向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邓荣请示,邓院长得知后高度重视,亲自到有庆法庭协调解决,经联系当地基层组织、杨某亲人现场了解,得知杨某最需要解决的是婚生子的入学问题,若此问题能解决,杨某愿意抚养。后邓院长向刘院长汇报,由法院出面与渠县特殊学校联系,解决了杨某之子入学问题,并将其列入法院帮扶贫困儿童名单,由法院资助其部分学费、生活费。随后法院判决准予杨某、董某离婚;婚生子由杨某抚养,董某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杨某为表示对法院工作的感谢,向有庆法庭赠送了“大公无私、司法为民”的大红锦旗。

    司法为民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司法为民的实质是需要切实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上述案件中,杨某第二次起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看已经非常明显,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但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则必然涉及女子抚养问题,原告无力抚养、被告不愿抚养,生硬下判损害的将是子女的利益,本案中更使得残疾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各级领导以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角度,统筹兼顾,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立足审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功能,彰显了渠县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无限忠诚,真正做到了为民司法,以实际行动践行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王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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