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逃犯参与抗震后投案自首,检察院决定不逮捕
作者:罗暄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点击数457  更新时间:2008/8/6 11:03:5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报讯(罗强 记者 罗暄 田富友)“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宜宾筠连的一名潜逃11年的网上逃犯雷某返川报名当上了志愿者(本报曾报道)。在灾区的抗震救灾的日子里,雷某亲眼目睹灾区军民的种种抗震自救情景后幡然悔悟,最终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筠连县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雷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30多岁的雷某是珙县沐滩乡人。1997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雷某在筠连县腾达镇春风村黄角树处搭一运煤货车到达维新镇新华村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抢劫驾驶员740元现金后逃离,后辗转于成都、上海等地打工。5月12日,他在上海听到发生大地震后,毅然辞去在上海某酒店的工作,组织了12人的志愿者服务队前往灾区救灾,帮助受灾群众抢收小麦、木耳等。“近两年来,我一直想回家自首,但总是差那么一点点决心。大地震来了,它让我幡然醒悟。”6月3日,雷某向成都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与他一起工作的志愿者了解他的情况后,纷纷支持他的举动。6月5日凌晨,雷某被押解回筠连,山东的一名女志愿者一路陪同他来到筠连,并勉励他好好改造,早日出来为社会作贡献。

  筠连县检察院在接受本案后,高度重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亲自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雷某在逃期间没有再实施犯罪,地震发生后,他积极组织其他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可视为立功,随后主动投案自首。本着人性化办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鉴于其特殊的表现和立功、自首情节,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对抗震救灾精神的弘扬,检察院作出宽大处理,对犯罪嫌疑人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