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
大多数人只是围观
事发地点位于宣武门外大街与上斜街路口处。
有目击者称,当晚11点左右,光头男子从地铁站走出,一路尾随视频中的女子,突然将她扑倒在路边的花坛上。一名保安上前试图制止未成功,还被对方踢了一脚。
阿健美丽作坊距事发地只有二三十米,拍摄、上传视频的正是该店店长张先生。据他介绍,当时有很多人围观,但都不愿上前。他和另外一人将光头男子双手反背,想等警察来处理,但光头男子挣开,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杨先生是视频中的黑衣人,他耳后根肿起,左手臂留有两处瘀伤。他说,事发时,他就在附近,看到光头男子的裤子已经褪下,对方见他过去就把裤子一提。杨先生自称当过3年侦察兵,对方先打了自己耳后根一拳,他挥出左手勾住对方头部,用右拳击中对方下巴。光头男子倒地,众人上前将其制服。
张先生说:“虽然天色很黑,但是那个女孩绝望的眼神我记得特别清楚。她喊救命,那个老外摁住她不让挣扎,后来她已经快麻木了,不动了。”
□处理
英籍男子已被拘留
据警方介绍,民警赶到现场时,光头男子躺在地上,且不懂中文,民警将其送往宣武医院。5月9日上午10点,光头男子醒来。
受害者小丽(化名)向警方介绍,事发时她在宣武门地铁站碰见光头男子,对方冲她指了指自己的腕部,她以为是要询问时间,于是就让对方看了看自己的手表。此后,光头男子一直尾随她,突然把她抱进路边的花坛里,不住地摸她的胸部和下身,她则不断呼救。
昨天中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称,视频中的光头男子已经被拘留审查。“昨夜,新浪微博上一醉酒男子在宣武门附近对一女子实施侵害、被路人制止的视频受到大家关注,并询问情况。经‘平安北京’调查了解:2012年5月8日晚23时许,一外籍男子酒后在公共场所对一女子进行猥亵,路人发现后制止并报警,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随后警方将该男子约束至酒醒,现已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审查。该男子为英国籍,持旅游签证。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报料
光头男疑有“前科”
有网友称,事发前,光头男子曾在地铁里,骚扰多名女子。
8日晚22点42分,网友“烧完美好青春”发布微博称,他在地铁雍和宫站看到一名外国男子,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并上传一张照片,照片中看不到正脸,但从体貌特征上看就是那名光头男子。
网友“烧完美好青春”姓肖,他确定照片和视频中的光头男子为同一人。他介绍,自己是一名大二学生,在朝阳门附近兼职。当晚10点15分左右,他下班上了地铁2号线,在雍和宫下地铁。这期间,他看到光头男子在并不拥挤的车厢内来回窜,从自己身前走过五六趟,“用下体顶别人,完全不顾大家的眼光,最后直接站在一个小姑娘的面前!”他说,光头男子至少骚扰了四五名女性,其中一人看上去50岁左右,每次骚扰完一位女性,他都会挑逗地说一声“OK”。“我当时气得要命,但是大家都在笑,那几个女的也不说话,我也没办法”。
肖同学称,光头男子年约25岁,身高在1.85米以上。
此外,网友“小婕妞儿”在当晚23点01分发布微博称,“晚9点四号线公益西桥到宣武门,一个老外对两节车厢没有座位的女性进行了扫荡式的骚扰,当然也包括我。或大口吹气或用手触碰背部或用身体贴近,每个被骚扰的女性都用言语或无声行为对此表示反抗。”“小婕妞儿”称,微博中提到的人就是视频中的光头男。
□律师分析
嫌疑人有强奸动机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彬介绍,如果相关情况属实,英籍男子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未遂)。目前警方初步认定该男子涉嫌猥亵,但最终定何种罪名将由法院确定。
赵律师称,猥亵和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和目的,猥亵一般仅限于搂抱、抚摸、亲吻等。根据视频中显示的情节,被侵犯的女子下身只剩内裤,说明该男子有强奸的心理动机。
赵律师称,外交豁免权只适用于高级外交人员,该英国男子持有旅游签证,在中国境内犯罪,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来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赵律师介绍,一般情况下,猥亵罪判刑在三年以下,强奸罪则在三年以上,该英国男子的行为适用于从重处罚的情形。
路人义举正当防卫
路人制止英籍男子且将其打倒,网友赞他们见义勇为。但也有人担心,打伤人或引来麻烦。
赵正彬律师解释,路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律师提醒,英籍男子倒地后,已经失去了犯罪能力,不应当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否则打人者可能会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视频中能看到被侵犯女子的相貌,在网上广为传播对其隐私权是一种侵害,当事人应该进行遮挡或及时将视频删除。
本报记者雷军 周鑫 实习记者江昊鹏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