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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司解散诉讼调解优越性 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周琳俐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08  更新时间:2012/6/11 9:58: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纠纷案件,不仅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又达到了修复公司僵局的目的,充分发挥调解在公司解散诉讼中优越性,体现了诉讼的人性化。

    2004年6月,江某、刘某与库车某混凝土公司投资设立了库车某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砂石料生产销售事务。2011年江某、刘某作为未参与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股东,以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连年亏损,公司多年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定,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剥夺江某、刘某股东权利,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散该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该案一审判决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解散,该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系我区近年来受理的新类型案件。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后,二审法官考虑到江某、刘某之所以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说明公司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的对立、分歧已很激烈,而如果法院径行判决以解散公司的方式打破公司僵局,不仅会使公司多年因经营赢得的商誉、销售渠道等依赖于公司存续的资源不复存在,且公司解散必将对公司职员、债权人、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故本案应审慎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本案调解应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此二审法官从公司“永久存续性”特征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在当事人之间沟通协调,介入当事人双方的全面商议,帮助双方当事人抛弃前嫌,鼓励双方进行一揽子谈判,对本案对症下药的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原本不能坐在一起平等协商的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江某、刘某同意将其持有公司45%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另一出资股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两人退出公司经营,该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续经营。本案通过股东离散而非解散的方式解决了股东之间矛盾,不仅维持了公司的存续,而且维护了公司的各方主体的利益。 (周琳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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