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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员醉驾被免究刑责,法院称驾驶距离不远
作者:中青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1225  更新时间:2012/6/19 13:33:4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街道办称“绝不偏袒”仍在等上级通知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莫王松不仅被免究刑责,连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都免了。

  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醉驾行为也进行了更严厉地约束。其中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

  《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里也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但龙岗区坪地街道办18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莫王松在醉驾被报道时,就在正常休年假,目前年假还没结束,“未作变动”。

  记者看到,根据该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5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职人员“九不准”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准备”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本人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一系列“大棒”。而对莫王松而言,目前,还是一片平静。

  对于将如何处理此事,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明确表示,一旦区相关部门下达了处理通知,街道将绝不偏袒,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但“街道暂未接到任何上级部门对本事件的处理通知”。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这一“九不准”规定中看到,本街道办的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一律先予停职,再依据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但当记者问及莫王松因醉驾被定罪、并经媒体报道后,是否属于应被“先予停职”的范围时,该街道办宣传部负责人则认为,“醉驾属于个人行为,具体怎么操作,还是要按一定程序,等上面定性了再说。”

  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败专家林喆认为,依照党纪要求,公务员只要被移送了司法机关,都会受到一定处分。“即使法院没给刑事处分,但单位党组织没给任何处理,肯定是不应该的。”

  林喆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正常情况下,触犯刑律就要开除公职。“醉驾已经入刑了。这是很明显的。别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更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因为他握有的权力越大,所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不管他职务如何,都不该成为例外。”她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数日来一直努力联系莫王松本人,但均未果,其手机已转至“来电提醒”状态。

  本报深圳6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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