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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近日依1979年刑法作出一起流氓罪判决
作者:罗双江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803  更新时间:2012/6/29 10:18:2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2010年,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的牛玉强引起巨大关注。(资料图片)

牛玉强,你不再是“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南京法院判处的赵大猛才是

    2010年,“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曾引起过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发现,牛玉强应该并非“最后一个”。南京建邺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

        通讯员 剑发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最后的流氓罪”判决】

1996年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现年46岁的赵大猛是安徽无为人,1996年4月,刚刚30岁的赵大猛与赵一青、赵四好因经营脱毛鸡生意,与同行业的纪松兵等三人产生了矛盾。双方各自看对方都不顺眼,都希望对方能从市场里退出去。有了矛盾,就得解决。双方约定,当月19日在建邺区兴隆村兴隆一队赵一青的住处“谈判”。谈判前,赵大猛不知从哪听说纪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们斗殴,就与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三人商量,要跟对方干。随后,赵四好准备了自来水管,并锯了三节分给其他人,赵大猛则准备了木棍。当日22时许,纪松兵、王五洋等三人来到赵一青住处,赵一青等人发现果然来者不善,操起自来水管和木棍,就对纪松兵等三人一顿猛揍。领头的纪松兵不知道是被谁手中的凶器打到头上,当场倒在地上不动了,另两人见势不妙准备逃跑,但王五洋的右尺骨还是被打成了骨折。

    赵大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打中头部的纪松兵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洋则经鉴定构成轻伤。之后,除了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落网后,警方对几名嫌疑人进行了审讯,试图搞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和受伤,但是,因为当时比较混乱,这一事实无法查清。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这在当时已经是巨款。而因为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也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1997年刑法修订后颁布实施,“流氓罪”被废除

   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

2012年被以“流氓罪”判处缓刑

    赵大猛这一跑就是16年,在此期间,警方对他的追捕从来没停止过。去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敦促逃亡的罪犯投案自首。赵大猛常年在外躲藏,受尽了心理折磨,在看到警方的清网公告后,决定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于去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方的指控,赵大猛表示认罪,但他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没拿凶器,也没有打人,是赵一青等人在前面,他在后面。但检方认为,不管赵大猛有无持械,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赵大猛事先知道对方有人要来,并进行了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共犯,共犯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赵大猛应当与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共同承担持械斗殴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责任。检方建议在2到4年间量刑。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大猛表示很愧疚,并让家人交了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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