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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乌木收归国有,发现者奖7w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点击数1665  更新时间:2012/7/6 10:00: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天价乌木最终归国有 因天价乌木属不明埋藏物

天价乌木最终归国有 因天价乌木属不明埋藏物

       天价乌木最终归国有 天价乌木属不明埋藏物

    天价乌木最终归国有,因天价乌木属不明埋藏物.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乌木是否归国有

  尚属法律空白

  接到报告后,彭州博物馆馆长丁武明当即派了工作人员到现场。作为文保单位,博物馆需要落实两件事情:乌木上有没有人为加工过的痕迹,是否属于古代建筑、古墓橔构件等,还有,看乌木的碳化、钙化程度,是否变成化石。

  然而,在这批乌木上,并没有任何人为痕迹,亦没有变成化石。“就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管理范围了。”丁武明说,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域内的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而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

  “值钱了,镇上就说属于国有了。”吴高亮的母亲朱品鲜说,以前只要洪水一涨一退,就能在河边捡到一些乌木,大家把它当柴烧,这些木头烧起来没有烟,火苗绿幽绿幽的。以前邻村也有人捡到乌木,都自己拿去卖了,也没人管。现在是吴高亮挖掘的乌木太大了,所以才说是属于国有。

  而丁武明则认为,和矿产、文物一样,要有一定价值,具备保护的规模和等级,国家才会保护,这“并不是选择性执法”。通过这些乌木,可以研究当时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这么大体量的乌木,政府保护下去,对子孙后代都是负责任的。

  四万网友

  2万余人认为乌木应归个人

  据网上的一项调查显示,逾六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法律专家

  引用《民法通则》不恰当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同时,梁慧星也认为,目前政府给与的7万元奖励有些“过低”。

  新闻链接

  乌木,阴沉木的俗称,由于全身乌黑,所以四川人一般把它叫做“乌木”。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面上的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成千上万年碳化过程逐渐形成乌木。因兼备了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所以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综合《四川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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