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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温情执行:将执行款送到残疾人病床前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5  更新时间:2013/10/28 10:22:0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10月23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党会福同志与副局长司马义·巴图同志带领执行法官一行四人驱车50多里地专程来到申请执行人家中,把111626元执行款如数送到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艾某手中,也给身陷困境的艾某送去了继续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艾某及其家人感动得热泪盈眶,连声道谢:“谢谢!谢谢法官!感谢法官送来的救命钱”。

    2011年2月9日,在S303线26km+400m处,被告人比某驾驶新L-0993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超车逆向行驶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某驾驶的新L08892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这场车祸给许多的家庭造成无法弥补伤害,也让艾某的人生刹那间发生了悲剧性的变化。这起交通事故造成艾某第6、7颈椎骨折脱位、颈髓横断伴截瘫,现在四肢肌肉明显萎缩,双下肢反射消失,右上肢肌腱反射亢进,双上肢肌力2级甲,双下肢肌力0级,双足下垂,大小便失禁。艾某后半生只能与轮椅为伴,生活起居全靠亲人料理,其父母都是70岁以上高龄,孩子尚小,条件非常困难。

    此起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比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某负次要责任。哈密市法院在案件发生的同年受理此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比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联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哈密降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比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某、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均先后履行了付款义务,只有联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密降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艾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哈密市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考虑到艾某病情,决定立即启动执行“绿色通道”,执行员吾尤甫·艾买提同志在第一时间对联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哈密降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做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执行方法与其协商沟通。联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密降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近几年连连发生车祸,车祸赔偿事宜不断,出现多头赔偿对象,经营状况不良,对此案件而言,履行能力也十分有限。在此状况下,执行法官仍积极与该公司沟通,讲明执行人艾某的身体状况和严重病情,致残给其家庭造成很大的生活困难,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严重后果向其讲明,释法析理,最终两公司经协议同意将赔偿款111626全部付清。

    考虑到艾某行动不便,家在偏远的乡村,哈密市法院执行局党局长决定亲自将执行款亲手交付给艾某。党局长带领执行人员来到其病床前,在办理执行款兑现手续过程中,党局长和司局长发现艾某精神状态不佳,病痛缠身,有心理压抑,便耐心开导他“你还年轻,要振作起来,家里的亲人都非常关心你,要相信自己,生活一定会好起来的。”在党局长的温情的劝导下,艾某及其家人感动不已,接过111626元赔偿款后,激动地落下了眼泪,讲出了开头的那番感激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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