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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彝良三男合伙盗窃,销赃途中被抓领刑
作者:钟 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2  更新时间:2013/11/19 8:22:0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钟 娅)近日,云南彝良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县城盗窃摩托车的团伙犯罪案件。审理后,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余某、付某、杨某三人共谋后决定在彝良县城(角奎镇)盗窃摩托车。当晚,三被告人在角奎镇小河桥处商议分头找寻盗窃目标,被告人余某在角奎镇西正街云冰酒楼楼下院坝内,将周金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6530元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骑至昭通市昭阳区。被告人付某、杨某二人先后在彝良县经贸委院坝内、角奎镇凯丰路角奎二小旁发现两辆可盗摩托车后,被告人付某将停放在经贸委院坝内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哈力“爱俊达”牌15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杨某将杨文山停放在角奎镇凯丰路角奎二小旁的一辆价值8820元的“隆鑫”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付某、杨某将所盗摩托车骑至昭通市昭阳区与被告人余某汇合。次日晚,三被告人欲将所盗摩托车骑至永善县码头镇销赃,刚到永善县茂林镇茂林村时,因天气寒冷,三人生火取暧,当地村民发现三人形迹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三人被抓获。

    庭审中,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在他人觉得其形迹可疑报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当地派出所便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成立。加之所盗摩托车已被追回,故决定对三被告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因余某提出犯意,组织谋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杨某在共同谋划后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次要,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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