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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两小朋友玩滑板撞板游戏引起一场官司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984  更新时间:2014/4/30 10:20:5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谢小军)在体育馆场空地上,小朋友彭某与郭某玩滑板撞板游戏时,因相撞致彭某摔倒受伤。彭某被撞伤后由其父母送到哈煤集团公司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肱骨骨折,因该院无小儿外科建议彭某父母将其送至新疆医学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彭某父母以健康权纠纷将郭某起诉至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

    彭某在其家人陪护下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住院12天,支出门诊、医疗费计17851.69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出院后三周复查X线片,根据X线片表现在该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支出医疗费4496.66元、门诊费428.6元,住院8天。两次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22776.95元,彭某父母陪护支出住宿费1512元,交通费1399.8元。现彭某就相应费用与被告郭某协商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彭某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已理赔原告4000元。

    经哈密市法院审理认为,滑板运动本身包含了某些潜在的危险,参与者因对滑板控制不可避免的接触甚至冲撞等,会引发不确定的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就成年人而言,因其能够认知此种体育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其自愿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同时,就应视为接受了这一潜在的风险,具有“自甘冒险”的意思存在,即通常自负因此的身体损害后果。本案原告彭某摔倒受伤与被告郭某行为有关,但原、被告均属未成年人,虽有主动参与的事实,因其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认知能力,故不能要求未成年的原、被告也具有“自甘冒险”的完整的意思存在,实际上,作为未成年的原、被告,玩滑板时的玩耍特征应更为明显一些。再者,对于未成年人参与滑板等的体育运动,属日常有益的活动,其家长虽负有引导子女正确运用的责任,但客观上亦不能实际掌控其具体行为。据此而论,对于原告因滑板相撞所致的损害,原、被告双方并无主观过错,原、被告之间不能基于过错来承担事故损害后果,但是,就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及原告因此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而言,如果只让未成年人的原告承担与其认知能力不相称的较严重损害后果,也并不公平,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原告彭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郭某分担40%的责任。

    原告彭某损失的医疗费2277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399.8元,住宿费1512元,护理费5762.9元,总计32451.65元的40%即12980.7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郭某的监护人赔偿给原告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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