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亲叔侄一言不和引发家庭纠纷,侄子打断叔叔胳膊获刑
作者:严如国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737  更新时间:2014/5/19 10:58:1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严如国)当叔叔的看到侄儿低价出售所产蜜蜂,时间长了势必压低自己的蜂蜜价格,就随口对侄儿说了几句,谁知侄儿不但不听,还和自己的叔叔争执了起来,随着争执升级,侄儿将叔叔的左臂殴打致骨折。5月13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自诉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王明齐各项经济损失39885元。

    自诉人王明齐和被告人王安系亲叔侄,同在阿瓦提县塔木托格拉克乡18大队务农,农闲时节赶花场养蜜蜂,因为王安压低对外出售蜂蜜的价格,担心时间长了自己生产的蜂蜜也要低价处理。2012年12月18日,自诉人王明齐找到王安,希望王安能按正常价格出售自己生产的蜂蜜。被告人王安听到叔叔这么说,直接回了句“我卖我的,你管的太宽了”。叔侄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随着争执升级,叔侄两人互不示弱,竟然打了起来。在两人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安用木棒将自诉人的左臂殴打致骨折。

    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多次对此案进行调解,因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2014年1月13日,自诉人王明齐被告人王安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阿瓦提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阿瓦提县公安局鉴定,自诉人王明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偏重)范围。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3日,自诉人王明齐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振兴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后遗症已构成9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在与自诉人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自诉人身体并致自诉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安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诉人王明齐与被告人王安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互殴,自诉人也将被告人打伤。这一互殴行为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自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王安应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自诉人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