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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满18岁少年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获刑8年
作者:魏芸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561  更新时间:2014/11/19 11:04:1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魏芸、吾尔也提·阿不拉)刚刚过完18岁生日不到半个月,哈密某学校一少年便被自己的无知送进了监狱。近日,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案件,被告人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

【案情回顾】

    艾某就读于哈密一专科学校,是一个在校学生,今年5月初,艾某刚过完18岁生日没几天,在上网时偶然结识了“伊斯兰”QQ群内的买买提,相谈甚欢的二人聊了一阵便称兄道弟起来,买买提说要给艾某看一个好东西,便给他发来“伊斯兰之声54期制造枪支教程以及其他书籍的下载地址,不要被卡费尔异教徒们打击,为安拉的旨意传播(附网址)”的消息,当时正在用手机上网艾某尝试打开网页下载,但因手机功能原因当时没能没有打开,按照“兄弟”的要求,艾某将网址转发给了自己的几个QQ群中。几天后,艾某成功下载了该网址中的视频和音频。

    5月14日,哈密地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艾某通过QQ向QQ群组发布有反动内容的视频后,及时将艾某抓获并刑拘。

    通过公安局调查,艾某转发的网页可以进入500人,实际有197个固定成员,当时通过艾某转发的链接进入网页观看收听的有49人。10月15日,哈密市检察院依法向哈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向他人传播煽动民族仇恨的音、视频资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艾某明知是煽动民族仇恨的资料,仍向多个QQ群发送,人数较多,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律链接】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煽动,是指公开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法,使群众激起或者产生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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