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志丹)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司之间拖欠货款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拖欠货款公司以经济困难,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货款的辩论意见未能获法院采纳。
原告新兴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一直有经济往来,相互从对方公司购买所需农业机械设备及配件。截止到2013年9月,被告拖欠我公司货款共计103400元,我公司拖欠被告货款共计37500元,两项折抵后,被告尚拖欠我公司货款65900元。现要求被告1、给付货款659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恒欣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拖欠货款属实,同意给付货款65900元,但现无支付能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兴公司与被告恒欣公司互有经济往来,互从对方处购买所需农业机械设备及配件。经结算,原告新兴公司拖欠被告恒欣公司货款合计37500元,被告恒欣公司拖欠原告新兴公司货款合计103400元,双方折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恒欣公司拖欠原告新兴公司货款,事实清楚。原告新兴公司要求被告恒欣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恒欣公司给付原告新兴公司货款65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恒欣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