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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的“倒霉”事
作者:刘彬  文章来源:辽宁法制报  点击数485  更新时间:2008/8/26 12:07:2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好心帮忙,不一定结局皆大欢喜。帮忙的,流汗流血当然不想再流泪;救人的,出人出力也不想再出冤枉钱……给人帮忙,遇到了纠纷怎么办?这次,给您讲讲“无因管理”的几个小故事——
        好心人的“倒霉”事

       主任记者 刘彬

故事一
  挂电线摔断腿,谁赔?

  段大爷是个热心肠,邻居都叫他“活雷锋”,老人家热心公益,家门口的公共体育器材螺丝松了,他修;楼前花坛里的杂草多了,他拔;就连平时散步时看到路上有块砖头碍事,都会捡起来搬到不碍事的地方去。可是,段大爷的热心肠,却让他在做了一件好事之后“很受伤”。
  这天傍晚,段大爷正在家附近散步,突然看到社区幼儿园门口缠在牌子上的霓虹星星灯的一条电线垂了下来。段大爷仔细一看,原来是固定霓虹星星灯的钉子松了。此时幼儿园已经关门,段大爷喊了两声,没人回答,晚上来打更的师傅似乎不在。“这来来往往的,碍事不说,要是谁不小心过电了可不得了。”段大爷想到这里,决定自己出马将这条电线挂好。于是,段大爷管邻居借了个梯子,又喊来老伴帮忙扶着,颤颤巍巍地上去挂电线。可是毕竟是上了岁数,腿脚不灵便,段大爷一个没踩稳,重重地从四五级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
  被老伴哭天抹泪地送到医院,拍片子诊断,医生告诉段大爷,他骨折了。手术治疗后,段大爷逐渐痊愈了,可是老两口的积蓄却也花了个一干二净。听说段大爷的遭遇后,一个邻居给他出主意:“既然你是帮幼儿园挂电线摔伤的,理应让幼儿园给你拿这笔医药费啊!”
  段大爷的老伴一听有理,第二天就找到了幼儿园的负责人。可是幼儿园的负责人觉得这笔“飞来”的债务挺“无厘头”:“又不是我让您老伴帮忙挂电线的,再说,电线也没挂好,您老伴自己不小心摔伤了,关我们什么事啊?”

  法律点拨

  段大爷挂电线这件事纯属“学雷锋”。他没有做这项工作的义务,幼儿园的负责人也没叫段大爷做这件事,但段大爷这么做是为了避免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幼儿园肯定也不希望垂下来的电线伤害到别人。本来这件事跟段大爷一点关系没有,段大爷也从中得不到什么好处,只是出于好心。这样的事情,在法律领域叫作无因管理。段大爷因此受伤,受益的幼儿园应该为段大爷的损失埋单,未达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法律链接·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故事二
  轻生者不领情,咋办?

  小玲高中毕业后跟着男朋友出来打工,两人很快就租房同居,过起了甜蜜的小日子。可世事难料,住在一起后不久,两人就因为生活琐事频繁争吵,邻居们没少来劝他们,可是小玲和男友的日子还是过得磕磕绊绊。一天,小玲独自逛街时突然发现,男友竟然和一个女孩共进午餐,态度十分亲密。气愤的小玲在男友回家后不禁质问原因,可是男友却大大方方地回答她,他觉得两人的缘分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如早分手。小玲一听,顿时感到五雷轰顶,两人之间再次爆发战争,小玲的男友一摔门走了……
  虽然邻居们好言相劝,可是小玲还是想不开,她拿出一瓶安眠药,一口气吃下去大半瓶。当小玲刚陷入昏昏沉沉的状态时,就有查水表的来敲门。邻居们说,小玲肯定在家,门敲得这么响还没来开门,不会出什么事吧?于是,好心的邻居找来了房东,打开房门果然发现小玲躺在床上已经昏迷。
  大吃一惊的邻居们赶紧找来救护车,七手八脚地将小玲送到了医院,大家还给小玲垫付了医药费。所幸抢救及时,小玲的命保住了,出院后,邻居们把抢救小玲所花费的医药费清单拿给了小玲。小玲的回答却让大家十分寒心,小玲说:“反正我也不想活了,你们救我,也没经过我的同意。我没钱,所以这笔抢救费,我是不能还给你们的。”
  本来指望小玲能感谢“救命之恩”的邻居们,看到“不领情”的小玲,一时都不知该如何是好。

  法律点拨

  小玲的邻居们救人也属于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管理人应不违反受益人的意思,方式、结果也应有利于受益人。小玲与男友吵架自杀后,被邻居们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到医院,挽回了生命。虽然邻居们违反了小玲自杀的初衷,但是这种挽救生命的行为与社会公认的原则一致,而且与小玲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即维护了她的生存权。所以邻居们的管理方法是恰当的,小玲应该还钱。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故事三
  做好事出意外,担责!

  秦阿姨的儿子去国外发展后在大洋彼岸成家立业,一年难得回来一次。退休后,她每天看着邻居家的老姐妹带着孙辈共享天伦之乐,别提多羡慕了。秦阿姨平时没事就坐在家门口楼下的小花园跟邻居聊天,很快跟附近几个楼院的孩子都熟悉了。
  这天,秦阿姨去菜市场买菜,突然发现角落里站着一个眼泪汪汪的小男孩。仔细一看,原来是隔壁院子5岁的胖胖。胖胖周围没有大人,独自站在街边东张西望,看不到父母,胖胖扁着小嘴,马上就要哭出来了。秦阿姨赶紧过来拉住胖胖的手,问他爸爸妈妈哪里去了。胖胖一看是认识的人,马上抱住秦阿姨的腿,哭着说:“妈妈出门办事,让我在院子里玩一会,我偷偷跑出来边走边玩,走到这里找不到家了。”秦阿姨一听好气又好笑,连忙将胖胖领回了家。发现胖胖家还没回来人,秦阿姨给胖胖的父母留了一张纸条,说明胖胖走失的情况和自己家的门牌号后,就将胖胖领回了自己家。
  过了一会儿,秦阿姨突然想到家里的酱油用完了,要到楼下小超市买一瓶。秦阿姨将胖胖锁在家里,下楼买酱油去了。可就这么一会,回来时,秦阿姨老远就听见胖胖在哭,连忙打开门后,秦阿姨发现,胖胖将家里的暖水瓶给打碎了,小脚丫被烫出了一串水泡。正在此时,胖胖的父母上门来接孩子了,本来还对秦阿姨万分感激的胖胖妈妈,一眼看到儿子的脚上烫出的水泡,立即翻了脸。她抱起胖胖去医院看病后,登门让秦阿姨赔偿医疗费。

  法律点拨

  对于无因管理,轻过失是免责的,比如为救落水者将人拉伤,则应该免责。如果轻过失不能免责,恐怕谁也不敢“见义勇为”。但在这个故事中,胖胖被秦阿姨独自留在家中,秦阿姨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判断出将一个5岁的孩子独自留在房间中的危险性。因此胖胖被烫,确实是由于秦阿姨的管理疏忽造成的,因此,秦阿姨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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