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两男子以营利为目的,生财起歪念,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依法判决两名男子犯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楚某租用哈密市如意宾馆旁的无名店,容留陈某、朱某、赵某等7名女子卖淫,抽取部分卖淫所得,楚某并雇佣被告人赵某负责收钱。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楚某将该店转让给赵某,赵某在店内继续容留女子卖淫并抽取卖淫所得,被告人楚某偶尔帮助赵某收钱。2014年6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哈密市公安局清查该店时,从店内查获3对卖淫嫖娼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某、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应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且容留卖淫人员中一人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赵某有自首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虽将涉案容留卖淫场所转让给被告人赵某,但参与看店、收钱,与被告人赵某共同经营,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楚某、赵某当庭供述容留卖淫人数为6人,与二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三名卖淫女的证言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楚某、赵某容留卖淫人数为6人,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卖淫人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判决被告人楚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