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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去13岁少年生命的庸医缘何逍遥法外?
作者:李明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530  更新时间:2006/10/11 11:11:0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李明华,今年39岁,家住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李营行政村东李营自然村。现在,我强忍着泪水向你们汇报13岁儿子李月祥惨死于只有初中文化的个体庸医王明启手下的经过。恳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帮帮我这个草根农民,依法给我儿子一个公正的"说法"。
  2003年10月的一天,远在外地打工的我突然接到从家乡临泉传来的噩耗:刚上初中不久的儿子李月祥因狂犬病发作死亡!
  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他可是我们家中唯一的"独苗"啊,不仅非常懂事听话,学习也十分刻苦,在我们家乡临泉县实验中学,因为品学兼优,荣幸地被免去了所有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可如今我却永远地失去了这个引以为豪的好孩子。更让人震惊和愤怒的是,他的死却缘于庸医王明启这个罪魁祸首。
  2003年7月30日,儿子李月祥被疯狗咬伤左手腕后,立即送到了离我家不远的个体医生王明启的私人诊所。之前,李月祥的伯父李明德,曾电话向该诊所询问儿子的伤情如何诊治的情况。在得到其肯定的答复后,儿子当天被王明启的妻子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其后的8月2日和8月8日,儿子又分别被王明启注射了第二、第三针疫苗。当打完第三针时,王明启告诉我儿子:"回去对你家大人说,打三针就好了,三针一共60块钱。"就这样,儿子回家后如实转述了王明启的话,同时也不去注射疫苗了。
  但儿子在9月29日学校放假回家的途中,突然感到头晕、怕水怕光。第二天,他就被送到我们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狂犬病发作。当天,我的家人把他紧急转往阜阳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同样被诊断为狂犬病。10月2日凌晨三时,李月祥虽经全力抢救,但也没有保住他年轻的生命。
  事后,经调查核实,王明启不仅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属非法行医的情况下,而且违反医疗规程,未彻底清理伤口,未足量注射5针狂犬疫苗,未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甚至连疫苗针剂也未按规定购进。
  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王明启非法行医的行为,均有明确的定性和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取大量钱财的;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其中第十二条指出,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依照上述法规,我开始到临泉县和阜阳市有关部门"告状"。2004年8月23日,王明启被县公安机关抓住,但奇怪的是,3日之后,他又被放了出来。更让人惊奇和不解的是,8月29日,县公安局居然撤销了这个案件。随后,我又多次到安徽省委、省政府上访。在他们的重视和督办下,2005年8月3日,我们县公安局对此案重新立案。我觉得这次有了指望,孩子不会白死了,可让人痛心的是,有关部门还在"扯皮":最近,我县公安局就此案向检察院两次提请批准逮捕王明启,但均被检察院"退回"。办理有关此案的公安干警向我"诉苦":"我们夹在两头受气,不给你办,你天天盯着,给你办,检察院不受理,我们没办法,你还是找找检察院吧!"
  不仅如此,王明启的公开挑衅和威胁,更是让我的告状之路雪上加霜。
  2004年的阴历年前,王明启在我村疯狂叫嚣"我王明启在临泉,公的私的都不怕┅┅我就是向公家花十万块钱,也不向你李明华赔一分钱!"2004年8月23日,王明启被公安局逮住,迎仙镇派出所所长打电话要我到公安局去。我下午到公安局一看,王明启正在公安局大门里边,他用手指着我的鼻子说:"你李明华告我干啥!你小孩死是我王明启拿刀杀死的吗?你小心着你,咱走着瞧!"他说这话时,民警杨伟就在场。事后没几天,王明启就被放了出来,并进而被撤消了案件。     2005年正月初七下午,王启明以酒盖脸,到我村四处骂人,还把我二哥打了一顿。我当时就给临泉县公安局局长打电话报告此事,他在电话中要我找迎仙镇派出所。不多时,镇派出所民警韩涛就开着警车带走了王明启。可半小时之后,王明启就大摇大摆地回来了,又一次到我家门口骂人。在县城银行工作的王明启二弟弟也前来助阵"明天再来烧二火(方言还要打骂)!"
  法律真的奈何不了王明启吗?打官司程序多、时间长,我有耐心、有思想准备,可王明启靠什么如此猖狂,却让我最终对法律的兑现顾虑重重!因为直到现在,王明启非法诊所依然照开不误,虽然不在本地非法行医了,但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东逢林村,他已距今干了两年多了!
  王明启还要害人到多久?我的儿子什么时候才能被讨还公道?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广大善良的人们,请帮帮我吧!
    此致

敬礼
                    李明华
                                     20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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