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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6人团伙盗窃电缆线被判刑
作者:张庆元、…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1024  更新时间:2015/8/28 10:14:0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张秀群)为了不劳而获谋取钱财,江苏省邳州市6名男子在半年的时间内作案9起,疯狂盗割各种电缆线近2295米。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对鲍某等六人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6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罪案工具。

    从2014年4月至11月半年时间内,被告人鲍某、赵某、赵甲、宋某、王某、庄某先后在七角井盐池开发区、神华电厂大南湖煤矿、沙泉子中铁四局车站工地、新疆海为新能电力工程公司工地、北华能风电公司等地,用液压剪、美工刀、编织袋等工具以相同的方法在不同的地方盗窃电缆线。其中被告人鲍某盗窃作案6起,价值251551元;被告人赵某盗窃作案5起,价值211981元;被告人赵甲军盗窃作案5起,价值211981元;被告人宋某盗窃作案4起,价值241960元;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1起,价值78880元;被告人庄某窃作案3起,价值37500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赵某、赵甲、宋某、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鲍某、赵某、赵甲、宋某、庄某第七起犯罪事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鲍某、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某、庄某、王某当庭全部认罪,被告人赵某部分认罪,被告人宋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分别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赵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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