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2
为洗脱所涉罪名向公安局长行贿
经过调查,法院认定,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林找到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希望吴帮忙出面找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说情,以逃避法律追究。吴答应了。
当月5日,林耀昌与吴某强经商量后,由吴约陈俊鹏到吴位于惠来县览表村的家里见面,乘机向陈求情。其间,林耀昌将现金20万元交给吴某强,准备由吴转送给陈。
当日下午,陈俊鹏应约来到览表村与吴某强见面,吴就林耀昌被立案查处一事向陈求情。陈俊鹏准备离开时,吴某强将林耀昌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放在陈的后备箱内。
争议焦点
非法占用农地罪 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辩护人:
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潭西镇政府,林耀昌只是受政府委托办事,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安福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墓园是公益事业,大部分投资资金未收回,不存在毁林建园的不正当目的。墓园筹建存在土地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未造成大量毁坏林地的严重后果,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认定潭西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作为代理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昨日庭审上,主审法官明确表示,辩护律师的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
法院认为,证据显示,安福公墓的筹备、建设、经营并非只是林耀昌的个人行为,潭西镇政府也起到了相应作用。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以安福公益墓园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体现了集体的意志,否则仅凭林耀昌一人之力无法实施本案的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安福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设的公益事业实体,属于镇政府的下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经查,大量证据显示林耀昌是两期安福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在认定安福公墓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林耀昌作为安福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墓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成为林耀昌责任豁免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安福墓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补充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林耀昌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林耀昌作为墓园的主要负责人,且直接经手向国土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不可能不知道墓园的用地是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至于林耀昌主观上是否存在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定罪。
林耀昌在第一期墓园未获得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又继续采取同样的手段建设第二期墓园,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可见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安福公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时间长达五年,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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