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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购买拆迁房”骗了200万元,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  文章来源:江苏法制报  点击数684  更新时间:2008/8/28 10:31:5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本报讯 8月27日上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欣合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5岁的被告人李欣,原为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2003年初合同期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李欣以能帮助他人购买便宜的福利房和拆迁安置房为名,采取私刻徐州市拆迁办公室拆迁鉴证章、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等,冒用徐州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等手段,先后骗取李某等24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95.7万元,所骗钱款被其个人挥霍、使用,至今尚未退还。
  庭审中,被告人李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协议书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欣归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系坦白,但鉴于被告人李欣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的赃款拒不退还,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慈延年 刘娅琳)
[说法]
是馅饼还是陷阱?

  一个普通的下岗职工,为什么能在5年时间里先后骗取了24户近200万元的钱财,本案主审法官王胜宇谈了本案的特点,值得我们反思。
  一、被告人原业务员的身份,对被害人具有蒙蔽性。被告人李欣曾在某开发公司负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十多年。而他2003年初从单位离职以后,他的亲友和熟人却不知道,当他拿着伪造的拆迁产权交换协议书让人签订协议的时候,大家对他的身份全然没有丝毫的怀疑。
  二、被害人贪便宜的心态,为被告人大肆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从2003年到2007年,是我国房地产价格逐渐升温的五年。拆迁安置房与市场商品房之间,每平方米存在着上千元的差价,被告人李欣正是利用一些人贪图便宜的心理,以帮人购买拆迁房大肆诈骗。因为拆迁安置房是不可能公开出售的,于是他就从自己身边的熟人和亲友下手。涉案的24户中,连环被骗的就有6起,其中有2起是三姐妹全部被骗。
  三、本来就见不得人的“拆迁房屋买卖”,使许多被害人未能及时警觉。24户被害人先后交给被告人近200万元购房款,没有一笔是交给开发公司的,也没有一笔是通过银行支付,全都是把现金直接交到被告人手里,因为大家都知道:“买卖拆迁安置房是违规的,是见不得阳光的。”李欣给被害人打的都是白条,有的甚至连白条都没有打。
  四、诈骗钱财全部被被告人赌博挥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涉及的24位受害人,其中有14人位女性,年龄都在40-50岁之间,这些被害人多数都是工薪阶层,有的已下岗,有的已退休。至法庭宣判时,被告人李欣决不退赃,也不提供赃款去向,没有退还一分钱,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心理上的创伤,也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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