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姜泓宇、张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现裁定如下,禁止秦某对魏某实施殴打行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7月22日,靖宇县法院发出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秦某执行裁定内容。
7月12日,家住靖宇的魏某因丈夫秦某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22日,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禁止丈夫秦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提交了受伤照片和妇联、派出所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医院的诊断书一份。靖宇县法院审查后认为,魏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针对魏某提起的离婚诉求,鉴于双方矛盾原因是家庭纠纷,主审法官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工作,后秦某为魏某写了悔过书,魏某也表示愿意给秦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但仍然保留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秦某在此期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要按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截止目前,靖宇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三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现已作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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