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南京江宁交警破获一起摩托车肇事逃逸案
作者:蒋跃生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2412  更新时间:2016/9/7 3:17:3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瞭望东方周刊  蒋跃生  特约撰稿  储江深 

    8月15日1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江宁交警大队麒麟中队接警:在(辖区)麒麟街道开城路与丹霞路路口,有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该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查张xx(男,汉族,住址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张窑村张窑xx号,身份证号码320123129xxxxxx0816)骑自行车与一辆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张xx当场受伤,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有待鉴定)。摩托车驾驶员当时弃车逃离现场(属肇事逃逸)。

    经检查遗弃在事故现场的肇事摩托车后备箱内,发现一份“关于E17-14灌桩时搅拌车溜车的情况说明”的手写说明及“工艺报验流程”的A4纸,办案民警根据“工艺报验流程”A4纸上面留下的电话号码,并依据线索(8月23)出差到安徽芜湖市镜湖区找到了摩托车车主,其车主称,涉嫌肇事的摩托车早被盗了,车主认定自己与这交通事故无任何关联。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8月25日下午,办案民警通过线索,又驱车至江苏的溧阳市南渡镇南街头村找到了姜姓。经审讯,姜姓交代系其工人熊xx驾驶摩托车去麒麟菜场买菜肇事的经过,之后民警口头传唤姜姓男子到麒麟中队接受调查,并在其带领下在麒麟街道一社区工地内将涉嫌肇事逃逸的熊xx抓获,经审讯熊xx对肇事事实供认不讳,至此案件告破。

    本来是一件一般的交通事故,因肇事逃逸,熊xx将接受更严厉的处罚。

南京江宁交警破获一起摩托车肇事逃逸案

            图片:熊xx被抓获归】           

【摩托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相关资料】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法讯网微信订阅号:法讯独家(fxw_name) QQ/微信:350273444
法讯网投稿信箱:fxwbjb@qq.com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