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 "化痰止咳"禁上外包装
作者:杜海 周…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493  更新时间:2008/9/2 10:27:2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从今天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化痰止咳”、“清热祛火”这类在食品上吹嘘药用功能的广告词,将禁止出现在食品包装袋上。

  重庆市质监局表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格遵守,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4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市质监局介绍,根据新规,食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必须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还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但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此外,“转基因食品”、“强化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应当用中文标注说明。

  新规规定,除了要标明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外,对食品中涉嫌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等虚假广告词将被禁用。

  昨仍有食品称“能降糖”

  昨(8月31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渝中区几家大型超市,发现食品吹嘘“药效”的不少,主要集中在奶粉、饼干和茶类食品中。某品牌饼干和麦片外包装上印有“降糖”、“调节血糖”等字样,而这两种产品都不是“健”字号批号。还有一款颇为畅销的盒装茶,能“纤身”。

  市质监局表示,新规从包装附加标识、标注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方面严格落实了处罚条款,对于违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处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罚款。市民如发现违规的食品标识,可拨打12365举报。

                                        (杜海 周洁)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