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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待遇提高
作者:金蓉  文章来源:重庆商报  点击数522  更新时间:2008/9/2 10:33: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重庆商报 记者 金蓉 20:30分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从下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包括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金额从目前发7个月的工资或者养老金上调为15个月的工资或者养老金。据悉,按照新标准,企业职工死亡标准可提高8800元--1.4万元。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两项待遇,一是丧葬费,标准为2000元,二是一次性救济金,由企业向死亡职工直系家属发放死者7个月的工资或者基本养老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按照这个标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待遇人均约1.4万元,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待遇人均约1万元。

  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非应公死亡待遇提高,2000元丧葬费标准维持不变,提高部分在一次性救助金上,从目前发放7个月工资或者基本养老金上调到发放15个月的工资或者基本养老金。据悉,以个人身份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死亡后,也享受该死亡待遇。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领取城镇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和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在企业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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