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燕珍等21人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该案是目前广西侦破的涉案人员最多、金额最大的非法经营案。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7年底,王燕珍等21人在贵港市和南宁市参与了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收取并分配被发展人员所交纳费用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的模式是:要求下线每人交纳人民币5.08万元以申购21份份额来取得自己加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资格,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每人可以发展3个直接下线,当积累本人及全部下线份额共计65份时达到“经理”级别,当积累本人及全部下线份额共计600份时达到“老总”级别,按照不同级别可以从每个下线交纳的5.08万元中分得不同的“提成”或“奖金”,直至将该5.08万元分配完毕。王燕珍等21人通过推荐人交纳5.08万元人民币认购21份份额加入该组织后,再通过积极发展下线都达到了“老总”或“经理”级别。其中,王燕珍、柯碧芳、唐爱莉等达到“老总”级别,分别累计发展份额达到600份以上,数额均达到人民币146.5万元以上;吴群、单秀芬等人达到“经理”级别,分别累计发展份额达到65份以上,数额均达到人民币15.95万元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王燕珍、柯碧芳、唐爱莉等21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其传销活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法庭将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