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机动车登记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被盗抢机动车备案和发还后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等被改变如何办理变更的规定,解决被盗抢机动车的有关问题;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登记,解决目前“大吨小标”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突出问题;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和事故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同时,为加强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及其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制约,还规定: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以确保各地执行政策一致,同时能够通过计算机进行责任倒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的产生。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办法》明确了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总的原则: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新《办法》明确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刘宸睿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