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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猥亵女童父母不接受警方结论,要求林嘉祥公开致歉
作者:扬 晚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  点击数397  更新时间:2008/11/19 10:05:0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扬子晚报2008年11月19日报道  曾令全国哗然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再起波澜,即便警方最终认定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但在昨日,女童父母发表声明称,不接受警方调查结论,要求林嘉祥公开致歉。

  在声明中,女童父母表示,深圳警方认定林是醉酒后对女孩做出双手搭肩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女孩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的行为,他们认为这与事实不符,因此对于深圳警方给出的上述结论不能接受。

  女童父母给出4点理由:

  据了解,首先,女童父母认为双手搭肩到女孩靠脖子的地方和“掐”脖子是有实质区别的,现场录像中已记录下林嘉祥双手搭上孩子肩膀,此时的孩子并没有异常反应,但后来进入视频盲区的15米,被掐被拖后的女孩哭着挣脱急速跑开了。据女孩现场陈述,在为林嘉祥指路并为其领路后突然被林双手掐住脖颈,将其往厕所方向拖。正因有往前“拖”的动作才使林掐女孩的劲不至于使女孩惊醒后无法完全摆脱。女孩被掐、被拖后,意识到林的不良行为拼命挣脱逃跑。林本人当时在现场也多次承认其确实是掐了孩子。说明林的行为并非只是举止失当、行为不检的行为,其主观意识导致的实际行为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的行为特点。

  其次,女童父母认为,林与女孩素不相识,林既不是女孩的亲属,也不是女孩的长辈,双方本身都是陌生人,没有理由林会把手搭在一个陌生女孩的肩上,而且是用双手动作。11岁的女孩,正处于身体发育时期,林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完全懂得对正处于身体发育年龄的女孩是不能有此行为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女孩身体权利的侵犯。

  再次,女童家属认为,另据权威证据专家对本案的分析,据该案的受害人现场陈述及有关现场录像、证人等证据,本案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林的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是猥亵儿童的行为。

  最终,女童父母表示,林的行为不仅仅是给社会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猥亵儿童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对其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童家属还声明称,无论是否追究林的刑事责任或是治安管理责任,无论深圳警方是否将林的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林都应就此事向受害女孩及其家属公开道歉。作为受害女孩的家属保留通过一切手段对林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昨日,记者仍未联络到林嘉祥,深圳海事局保安说,事发后再也未见林嘉祥出现在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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