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司委关于《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辽沈晚报记者在一项最新调查中看到,公交车、办公室、地铁以及网络、手机中,已经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遗憾的是,有40%左右的人遭遇性骚扰时选择了“保持沉默”,只有不到4%的人选择“用法律保护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