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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十大死刑案情杀案占四成
作者:新法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407  更新时间:2009/1/12 9:54:02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江西十大死刑案情杀案占四成
检方首届十大精品死刑案例评选出炉,
公诉机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成一大鲜明特点

核心提示

  死刑,是我国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从2008年5月开始,一项历时半年的首届全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评比活动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同年年末,江西省检察院从36个案例中评选出十大精品死刑案例。提高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发挥典型案件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成为此项活动的核心内容。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孙牯昌表示,死刑案件关乎人命,一旦出现不当将不可挽回,因此要求办案十分严谨。

  □ 评选

  十大精品死刑案例情杀案占四成

  30岁的朱本马,是乐平市塔前镇人。2004年,朱本马认识了本镇女青年程某,两人不顾各自都有家室双双坠入爱河。同年,两人一起赴浙江打工。2005年、2006年,两人分别离异,过上了同居生活。2007年初,朱本马与程某感情出现裂痕,程某主动向朱本马提出分手。

  然而,心有不甘的朱本马多次找到程某要求重归于好,但屡次遭到拒绝。2007年3月30日,朱本马在逛街时偶然碰到程某及其姐姐。朱本马上前强拉着程某到一家餐馆吃饭。3人来到一间包厢后,朱本马再次恳求程某给他最后一次机会,程某执意不肯。此时,程某出门去洗手间,朱本马跟了出去,程某姐姐担心朱本马把妹妹带走也跟出包厢。

  朱本马见洗手间旁一砧板上有两把菜刀,随即拿起一把刀向程某姐姐头部连砍两刀,程某姐姐受伤后向酒店大厅逃离。此时,朱本马并没有罢手,撞开洗手间的门,又朝程某头部猛砍数刀,造成程某当场死亡、程某姐姐重伤乙级的悲剧。朱本马一案经景德镇市检察院提出公诉,2007年11月,景德镇市中院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生在新余市的另外一起情杀案,更是让是扼腕叹息。31岁的赖小军在一天晚上,用铁锤将熟睡的、已有身孕的妻子当场锤死。而点燃他杀机的,竟然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情——夫妻两人看一部港台电视连续剧时为剧情发生争吵,丈夫继而联想起日常一些迹象,怀疑妻子对其不忠。

  据悉,此次评选出的十大精品死刑案中,情杀案占到4件。恋人之间、夫妻之间为感情琐事,不计后果地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将对方置于死地,令人发指。

  □ 自首

  死刑犯自我救赎下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的灵魂,如果执法者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其司法的法律效果往往会背离法的精神,其司法的社会效果也必将大打折扣。”上饶市检察院检察官王成溪于2008年1月出庭公诉一起死刑案件,由于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案入选“十大精品案例”。

  那是发生在婺源县的一起绑架杀人案。2007年9月16日,婺源县紫阳镇一名7岁的小学生吴某放学回家,被同村男子汤永健叫到小学附近一口水井边。汤永健不由分说,用双手掐住吴的脖子,在认为吴某已死亡后,将吴投入水井并逃离现场。次日,汤永健打电话给吴某的家属,索要5万元赎人,但未得逞。

  “关于自首情节的争论,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王成溪回忆当时庭审诉辩相当激烈,案发第二天,汤永健假装和吴的家属一起找人。第三天,汤在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汤的辩护律师提出,汤此前无犯罪记录,且主动交代罪行,绑架杀人属临时起意。因此,汤有法定从轻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王成溪在举证时指出,被告人汤永健曾赌博欠下数万元债务,其被审讯时表示早有绑架勒索的想法,交代罪行是基于公安机关通过外围排查,初步锁定他为犯罪嫌疑人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认定为自首情节。公诉人的有力答辩,逐一击破了汤永健所谓的“法定从轻情节”。2008年2月29日,汤永健案经上饶市中级法院判决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纵观十起精品死刑案例,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此,公诉机关在办案中正确把握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内涵,坚持做到不偏不倚,区别对待,对那些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依法阐述虽有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观点。公诉人“强硬”的态度,得到法院的认同,成为首届精品案例一大鲜明特点。景德镇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娟在出庭公诉朱本马砍杀女友案时就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发挥其轻缓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

  □ 意义

  意在发挥典型案例引导和示范作用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引起了社会关注。两年时间过去,“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的高标准案件控制要求得到良好的贯彻。据悉,此次江西评选出的十大精品案例已相继上报最高法院进行复核。

  “我们开展这样的评选活动,是进一步提高全省检察机关公诉人办理死刑案例的质量,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孙牯昌介绍,首届全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评比活动自2008年5月开始,历时半年,主要从证据审查、证据分析、文书制作、案卷装订等方面,对全省检察机关报道的36个案件进行评比,并从中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孙处长表示,死刑案件要求办案十分严谨。几年前,省检察院就曾下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的操作规范(试行)》,提出办理死刑案件要贯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例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首届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死刑案例

  金桂根故意杀人上诉案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

  谢广荣故意杀人上诉案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

  林国刚故意杀人上诉案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承办

  朱本马故意杀人案 景德镇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任跃君故意杀人案 南昌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汤永健绑架案 上饶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赖小军故意杀人案 新余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郑桂发抢劫案 萍乡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陈雪华故意伤害案 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周水平故意杀人案 宜春市检察院公诉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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