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2月13日电 2008年8月1日凌晨0时15分,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发生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造成4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昨日,太原市娄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尖山铁矿原矿长闫确娃、原副矿长王建中等6人出庭受审。法院在庭审后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尖山铁矿矿长阎确娃、生产副矿长王建中、总工程师臧龙以及工艺质量科科长任建国、规划管理科科长王海林、工艺质量科采矿组专业负责人赵国成六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认真履行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疏于管理,怠于职守,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8月1日凌晨0时15分,山西娄烦尖山铁矿发生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组成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表态,这起事故最初仅被报道为“造成11人死亡的山体滑坡事故”,并非当初认定的自然灾害,而是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7日称,已把是否存在事故瞒报作为重要调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