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冷文芳)2009年2月1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在修水、武宁县城驾驶摩托车三次抢夺价值27000余元黄金项链的莫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10月2日, 17岁的莫某伙同黄毛驾驶摩托车在修水县城宁红大市场一店门前,由坐在后面的莫某将行人胡某颈上价值2800余元的黄金项链扯下后将车加速逃离。二小时后,两人又骑车来到古尚洲小区一菜摊处,由莫某将行人王某颈上价值17000余元的黄金项链扯下后逃离修水,来到武宁县城。
第二天,由黄毛驾驶摩托车,莫某坐在后面伸手将正在武宁县城交通东路骑车的汪某颈上价值7000余元的黄金项链扯下后将车加速逃离。在逃跑途中莫某被抓获,黄毛逃走。
武宁县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认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