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冷文芳、余定北)2009年3月24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在修水、武宁县城盗走2辆面包车的俞金迟、方世林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11月5日晚,湖南省平江县农民俞金迟、方世林、姜世强(在逃)驾车来到江西省修水县城城南服装城停车场,用“7”型开锁器撬锁的方法,将祝伟锋一辆价值24000元,车上有财物6000余元的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被盗车行至修水县渣津集镇附近时,自动熄火,无法启动,三人遂将车上财物洗劫一空,将车遗弃在路边。
2008年11月29日晚,俞金迟、方世林、姜世强驾车来到江西省武宁县城,在武宁有色金属化工厂门口用“7”型开锁器撬锁的方法,将张志刚价值17万余元的华晨金杯面包车盗至平江,销售给吴双秋(在逃)。
武宁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判后认为俞金迟、方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异地作案,采用撬锁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