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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冠区人民法院:同性质案件不同判决?
作者:彭 丽  文章来源:新早报  点击数418  更新时间:2009/5/18 14:17:06  文章录入:阳小青  责任编辑:维权

  黑龙江鸡冠区人民法院:同性质案件不同判决?

    《民法通则》是否适用于合同纠纷案?

                   本报记者  彭 丽

    目前,本报接到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市民鲍正奎的投诉,投诉反映鸡冠区法院民庭(2)审判员张凤东,民庭庭长李长刚在审理鲍(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党委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二)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三)涉嫌贪污受贿。(四)、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情况。

  市民鲍正奎反映,2006年5月与他家相邻的鸡西市委党校与个体开发商张宏合作开发建商品房,此楼西侧必须与他家所在楼房相连对他家的房子存在挡光及拆迁问题,为此开发商与其协商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产权置换协议,该协议仍存档于鸡西市规划局作为当时审批立项必须条件之一。合同约定为解决他家房屋采光及营业等相关问题,开发商用新建门市房与他家现有房子相置换,产权变更从开发商为其办理完新建门市房的产权证照时方才生效。当时开发商未给他家任何经济补偿。自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在建楼期间将他家阳台拆除。

  “2007年8月该楼竣工,开发商背信弃义,公然将合同约定补偿我家面积的房子买掉,买主是中国建设银行鸡西分行,”鲍正奎无奈于2008年5月29日向鸡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希望能通过法律给他一个公道。法律不但没有给他一个公道反而判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互换协议时被告明知互换标的物不是70平方米却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隐瞒事实,导致原告房屋互换协议不能履行,存在欺骗行为,该协议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要求按协议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的及履行其它协议条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法院做出的判决鲍正奎提出他的疑点,他说,他曾出示过从有关部门调取的原设计图纸,原设计图纸补给他家房子的位置的面积是50多平方米而不是产权调换的70平方米,更不是现在建行占有的341.98平方米,是开发商擅自改变了设计,开发商的代理人认为抓住了救命稻草,马上提出了原设计是50多平方米而不是70平方米,这是实实在在被告欺骗了原告,并不是他本人的欺骗。

   除此之外,鲍正奎还对记者说,“他与开发商产权置换合同本身就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鸡冠区法院为何偏偏避开《合同法》,却去适用《民法通则》?”

    “同一事却不同判决,我家邻居二楼钱亦非在2006年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与同一开发商(鸡西市委党校)也签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与我家情况相差无几。”鲍正奎说,新楼建完后,开发商却违约不想给钱家补偿门市了,钱家将开发商起诉到鸡冠区法院,经审理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认定开发商与钱家所签合同合法有效,钱家胜诉,拿到合同约定补偿的房子。    

    此后,记者就此事曾多次致电鸡冠区人民法院,至记者发稿之时仍未见任何答复。本报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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