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北京23岁女孩协助朋友强奸网友,被以强奸罪判3年
作者:裴晓兰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334  更新时间:2009/6/16 7:13:5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乔学慧)23岁的女孩晓花(化名)帮助4名男子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孩。前天(6月9日),(北京)丰台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晓花有期徒刑3年,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分别判处4名男子4年到10年不等。

  晓花是北京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去年(2008年)1月,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此后,她经常到丰台区一文身店帮忙,该店的老板是20岁的男子任某。

  去年7月19日,任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年轻女孩玲玲(化名)。当晚11时许,以帮助玲玲租房为由,任某将玲玲骗到他的文身店内。当时,晓花和另外3名男子也在店里。进屋不久,任某要求玲玲和他们几个男子发生性关系,但被玲玲拒绝。

  任某开始恐吓玲玲称,“如果不听话,就把你埋了”。其间,3名男子中有人开始动手打玲玲,唯一的女孩晓花则和这些男子一起恐吓玲玲,并劝说玲玲,“你就从了他们吧。否则他们肯定把你拖山上埋了”。无奈之下,玲玲被迫与任某发生了关系。事后,其他3名男子又以“已对整个过程拍了照片”为由要挟,对玲玲实施了强制猥亵。

  当晚,玲玲偷着给朋友发了短信。她的朋友报警后,任某和晓花等人先后被抓。

  受审时,任某等人承认指控,希望法院从轻发落,而晓花也认罪,并表达了悔意。

  法院认为,任某等4名男子结伙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均构成强奸罪。晓花虽为女性,但她和4名男子一起用语言威胁玲玲,实施了帮助任某强奸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此外,除任某外的另外3名男子还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鉴于晓花在缓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法院依法撤销她此前因盗窃罪所受到的缓刑,并与强奸罪所判的3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3年3个月。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