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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童范曦被礼花弹炸瞎左眼终有结果
作者:邓成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97  更新时间:2009/7/29 11:38:3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2岁男童范曦被礼花弹炸瞎左眼终有结果----

          包头中院依法驳回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上诉请求

        法讯网讯(特约记者 邓成和)  曾被中央电视台公开曝光的 “包头12岁男童范曦被礼花弹炸瞎左眼难讨说法”一案,历经两年多的艰难诉讼,范曦父母终于为儿子讨回了最后的“说法”。2009年7月13日,包头中院依法下达了(2009)包民三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范曦最终获得赔偿200658元。至此,这场历时28个月、先后4次开庭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画上了句号。

    2007年3月4日晚7时许,家住包头市青山区的12岁男童范曦在自家楼下燃放由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生产的“金银满地”礼花炮时,因礼花炮就地爆炸,将其左眼炸瞎。此事发生后,为了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 范曦父母将礼花弹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告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包头中院开庭审理,又将此案发回至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3月16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9)青民四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赔偿范曦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00658元。

    该判决书下达后,被告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不服,又依法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13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经包头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认为此礼花炮并非其生产和销售的证据不足。有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范曦在燃放“金银满地”礼花炮时,按正常情况应该向上窜的礼花弹却就地爆炸,致使范曦左眼炸瞎,该事实足已证实上诉人山西省浑源县鸿鑫烟花鞭炮厂生产的“金银满地”礼花炮存在缺陷。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范曦的法定代理人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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