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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到期土地大量涌现 70年使用权制度急需破解
作者:覃西东  文章来源:南都周刊  点击数2004  更新时间:2006/9/3 8:51:5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南都周刊(前言)

  花费巨资购买的房产,却没有下面的土地所有权

  70年的使用权困局,成为悬在国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难道我们辛苦还完房贷,还要留一笔钱等着购买土地使用权?

  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能否让房子不再成为空中楼阁?

  策划 张东生 吴金 执行 许十文 覃西东 商羽 插图
李峰

  70年后,我的房子是空中楼阁

  特约记者 覃西东 北京报道 

   据南都周刊讯“最近觉都睡不安稳,做梦都在想,我这房子是不是买亏了。”张富自嘲,自己刚刚当上“房奴”,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就碰到了新的烦恼。

  “大家都在谈论70年大限,我这里只剩60年了。”无恒产者无恒心,张富并不觉得自己是杞人忧天,相反后悔自己粗心大意后知后觉,现在才仔细想过这个问题。

  他今年在东三环附近买了套100多平米的二手房,6年左右的房龄,细看房产证和合同才发现,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商手里又沉淀了4年。

  学工科出身的张富并不富裕,1996年到北京上学,毕业后进入企业工作,工作6年的积累,加上老婆的积蓄和家里的部分支持,30多万也只够三分之一的房价,现在每月要供几千块。

  让他郁闷的是,现在房产证还押在银行手里,几十年之后还清贷款真正“当家作主”了,自己的产权还是不完整。“房子是我的,房子下面的地不是我的,只有使用权,土地到期了这房子不就是空中楼阁了么?”

  70年后,我的房子怎么办?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空中楼阁之虞——悬在每个有房或将会有房的中国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70年大限溯源

  按照法律专家的解释,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数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项福利。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私人,特别是城镇居民,普遍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时候就出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一致的问题,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在所有权上设定一个用益物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

  在制定中的物权法里,这叫“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和所有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按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

  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要比这个年限长。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就存在,这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产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飘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但是研究过改革历史的人说,当初能定到70年就显属不易。

  在1980年代的民商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中,所有权是分等级的,国家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要锁定一个期限,否则无限的使用权将取代所有权。1987年深圳特区尝试国有土地出让时,宪法和法律明文禁止土地交易。1988年修宪对此解禁,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这个年限。

  追究这个数字出台的依据,有人说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没有特别充分合理的依据”,有人分析认为是经过决策论证的,包括对香港经验的借鉴,从一个成年人开始拥有房产始,可以行权的期限不超过70年。

  说不清翔实依据,也正符合“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先给个较长期限,问题留给后人,等70年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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