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特约撰稿 李炳稳
母子关系,本是这个世界最亲近的关系。但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神河法庭在5月22日审结了这样一案:
【案情]】
原告刘某原系某区区委书记,已退休,因前妻死亡,于30年前与原告武某结婚。原告武某(无业)当年已离婚,她带着自己的儿子被告郭某到原告刘某家生活,一天天儿子被告郭某长大成人,原告刘某帮被告郭某说了媳妇,儿媳妇叫李某。被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一直不照顾原告刘某的生活,因被告郭某整天游手好闲,加之原告武某缺乏主见,被告李某经常让被告郭某向原告武某要钱,原告武某就把原告刘某的退休工资的绝大部分就给了被告郭某和被告李某,更有甚者,被告郭某曾于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强行从原告武某身上“搜走”现金40000.00元;再加上被告郭某和被告李某占有的原告刘某的债权凭证30000.00元;还有一些零碎的款物,原告刘某和原告武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郭某和被告李某返还现金和债权合计80000.00余元。
【审判】
法庭庭审过程中,原告武某和被告郭某的情绪都比较大,曾相互言语攻击,主审法官立即制止,并耐心说教。在法庭主持调解时,办案法官细致入微,后原告刘某、武某同意和被告郭某、李某和解,被告郭某、李某同意返还原告刘某、武某现金和债权合计60000.00余元。被告郭某、李某庭审第二天便积极履行了义务。
【评析】
一、本案中被告郭某从原告武某身上“搜走”现金40000.00元,是违法还是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触犯我国刑法的什么罪?违法是指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又称“非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犯罪是指触犯我国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行为应受处罚性。只有刑事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本案中,被告郭某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被告郭某从原告身上是“搜走”还是“盗走”还是“夺走”或者是“抢走”现金40000.00元,或者还有两种情况就是原告武某“暂借”给被告郭某40000.00元或者说原告武某“赠予”郭某40000.00元,这几种情况是不同的。本案中,“搜走”包括三种情况,即秘密窃取、公然夺取和暴力抢取。结合本案,秘密窃取即“盗走”,公然夺取即“夺走”,暴力抢取即“抢走”。如果是“盗走”原告武某现金40000.00元,便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夺走”原告武某现金40000.00元,便有可能构成抢夺罪;如果是“抢走”原告武某现金40000.00元,就有可能构成抢窃罪。“抢走”和“夺走”是怎么区别的?关键看是否使用暴力,使用暴力了就为“抢”,不使用暴力则为“夺”。盗窃罪、抢夺罪和抢窃罪是怎么区分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抢窃罪除暴力抢取行为以外,还包括胁迫行为(使受害人不能反抗)和其他行为(如:用酒灌醉受害人或用麻醉药物麻醉受害人使其丧失反抗能力的行为)。如何理解“暂借”和“赠予”,“暂借”即暂时借用,赠予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暂借”是指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暂借”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赠予”包括所有权,一旦赠予成立,所有权连同使用权都转移给受赠人。说得简单一点就是,“暂借”是要归还的,“赠予”不需要归还。本案中被告郭某到底是怎样拿走原告武某现金40000.00元,因为原告武某或其亲属当时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事隔今日距发案已有一年有余,现收集证据确有一定的难度,况且庭审过程中原告武某只字未提被告郭某“盗走”还是“夺走”或者是“抢走”现金40000.00元。我们知道,盗窃罪、抢夺罪、抢窃罪不是法院自诉案件范围,而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介入侦查,原告武某也没有请求追究被告郭某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郭某愿意返还原告武某现金40000.00元,法院不依刑事案件处理并无不妥(已向公安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即使按刑事案件处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郭某有罪,根据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法院也应判令被告郭某无罪。
二、被告郭某、李某应不应该返还原告刘某、武某现金和债权?什么是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我国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返还财产是广泛适用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责任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比如,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如果侵占或不当得利的对象是他人货币的,只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而不发生原物返还问题。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我国《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返还原物而提起的诉讼称为返还之诉。返还之诉的权利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前提是原物存在。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只能发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的请求。可见,被告郭某、李某应该返还原告刘某、武某的财产和债权。
【编后话】
亲是亲,财是财。这句通俗的语言,却成为本案的真谛。索取是有度的,盲目地索取就会自食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