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 (通讯员 喻俊尧)2009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又向杨某销售 “玉溪”等假冒伪劣香烟2393条。仅半年时间,销售额就达13万余元。
2006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四川省岳池县推销假冒伪劣香烟,认识了杨某(已判刑)并向其销售“玉溪”等假冒伪劣香烟150条,共计6700元;
2009年6月25日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杨某处的“玉溪”、“云烟”、“中华”等香烟为假冒伪劣香烟。
据悉,各被告人之间主要通过电话订货,物流托运和银行付款方式进行非法交易,平常并不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