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为了抄近路违反规定穿越铁路,遭遇行驶中的火车被撞身亡,到底算不算工伤?死者母亲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终于在6年之后得到肯定的答案。今天上午,江苏省高院审监一庭对这起再审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撤销原判、责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伤申请予以重新认定的终审判决。
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同往常一样下班,因为未赶上交通列车,遂改乘了下一班交通列车到南京火车站,到站下车后,为抄近路穿越铁道,被行驶中的一列车撞伤致死。事故发生后,吕明英母亲高荣梅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吕明英工伤,该局以吕明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火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吕明英非因工伤致死。高荣梅不服,在申请复议未能如愿后,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以同样理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6年的工伤认定和诉讼之路曲折坎坷,高荣梅在2009年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后,江苏高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裁定提审该案。在今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论焦点仍旧集中在吕明英出事期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两个问题上。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合议庭经过评议,最终在判决时认定了吕明英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认为虽然她穿越铁路线的行为违反了铁路法相关规定,但其行为目的是为抄近道回家。原审认定其缺乏工伤的基本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合议庭评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对于机动车的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火车是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因此当庭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同时撤销了工伤认定书,责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刘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审判应重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要更多考虑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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