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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两人被判无期 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年报  点击数490  更新时间:2010/4/22 13:12:4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谈心

  21日,被告人阙敬德(左)、张志琴(右)在被告席上听候判决。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 昨天10时30分,上海市闵行区“倒楼案”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梅陇镇“土地爷”阙敬德和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志琴两人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两被告人不分主从

  两名被告人出庭时,旁听席上有近30名家属。法庭称,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共同商量实施贪污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并不需要区分主从犯身份。张志琴在公司改制后占有较大股份,所得分红也较多,在量刑上相对较重。

  均系国家工作人员

  在3月2日的法庭辩论阶段,阙敬德、张志琴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公诉人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调查显示,阙敬德、张志琴两人案发前曾任梅陇镇人民政府征地服务工作人员,受征地服务所委派前往梅都公司出任相关职务,两人身份是否为法律条文中所指“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影响案件定性。法院认为,被告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但实际协助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司法管理职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身份。

  没收财产70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阙敬德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张志琴回过头来,远远地嘱咐身后的儿子“好好照顾家里”。

  3责任人上诉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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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 倒楼案中另有3名责任人: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裁定。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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