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崔雪芬 陆颖)儿子强奸少女受审,父亲救子心切,竟然收买受害人作伪证,结果弄巧成拙都获刑。近日,巫溪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其子李强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桩由该县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的父为子脱罪的妨害作证案终于真相大白。
201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强与李小(14岁)在网吧上网后,谎称出去玩将李小骗致一宾馆。进房后,李强不顾李小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发后,李小的父亲李双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随即李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李强提起公诉。
庭审时,受害人李小在其父李双的陪同下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称自己与李强案发前就保持恋爱关系,那一次性行为是自己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暴力强迫。随之,审判席上的被告李强也翻供,与受害人的说法不谋而合。这一前一后截然相反的供述和证言,使庭审陷入僵局。公诉人意识到被害人的翻证可能另有隐情,立即建议休庭。
随后,公诉部门不顾阻力,果断地将李小及其父亲控制,并向院领导汇报了情况,我院立即决定引导公安机关对此事展开侦查。通过对李双父女耐心地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的李小终于流出了委屈的眼泪,讲出了事实的真相和这几个月来自己所承受的痛苦。经过3个小时的智力较量,其父亲的心理防线被摧毁,也如数的道出了女儿做伪证的原委。从而揭开了一起儿子犯罪父亲找人合伙妨害作证的案件。
原来,李强的父亲李常为了使其子无罪释放,便找到中间人李名,请其帮忙联系李小之父李双推翻该案,李常承诺事成后给李双1至2万元现金,李双以不能将女儿拿来卖钱为由,数十次推脱李名的请求。经过“讨价还价”,李常终于与李双达成协议,李常支付给李双2.5万元人民币(包括路费),李双带着女儿从外地回来出庭。开庭前三天,李双将因被强奸受到刺激而外出的李小一同叫回家,由李常支付5000元路费。次日,李常宴请李双父女及中间人李名,席桌上,李常让李双唆使李小在庭审中说与李强是恋爱关系,两人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没有受到任何暴力。李常将存有2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放在中间人李名处,承诺事成后将卡给李双。李双不顾女儿的感受,遂授意年幼的李小出庭作伪证。巫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李强强奸一案时,便出现了上面那一幕,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李双、李名帮助李常妨害诉讼,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犯妨害作证罪,李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文中使用的姓名全是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