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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瘠山区的法律之光——旬阳县人民法院神河法庭审判“五进”的思考
作者:李炳稳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3  更新时间:2010/10/12 8:55:31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海波

 

    法讯网讯(通讯员 李炳稳)  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简称审判“五进”,其目的就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体现了便民原则,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旬阳县人民法院神河法庭(以下简称神河法庭)在审判“五进”中,始终把当事人切身利益放在首位,端正思想,从严治警,给贫瘠山区送去了法律之光。(全文共2576个字)

    审判“五进”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一定的联系,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1]。但是审判“五进”与五锡五审判方式又有一定的区别就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五锡五审判方式对程序要求得不是那么严格,甚至不苟形式,但是审判“五进”却不是诉讼程序的简化,不能肆意违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不再让当事人家——法庭——家往返跑,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的状态,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改变维持发展良好地干群关系,真正做到基层人民法庭的先锋堡垒作用。

    审判“五进”的特点,笔者认为就是法律宣传的深入性、普法活动的成效性、弱势群体的保障性、矛盾化解的及时性等。法律宣传的深入性是指法律宣传要深入到基层,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让农民、居民、工人、学校、军人实实在在的了解法律;普法活动的成效性是指普法活动不仅要注重形式,而且要注重效果,要实现实效与形式的统一,以前或者现在有些地方,往往把普法活动流于形式,用一张普法的试卷(附上答案)让需要普及的对象做一做,或者听听法律人的讲课,上面在讲课,下面打瞌睡,这都未能达到普法的效果或者说收效甚微,而审判“五进”却追求实效,让老百姓不仅要听,而且要有那个意识;弱势群体的保障性是指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归;矛盾化解的及时性是指基层矛盾的化解要及时,要消化在萌芽当中。

    笔者认为,审判“五进”的原则,就是人民利益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原则、便民原则、调判结合原则。人民利益原则是指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摆架子,不甩脸子,不扣帽子,不掉链子;便民原则就是方便当事人办事,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调判结合原则是指调解与判决相结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贫困山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强,矛盾化解的不及时,方法不得当,往往会导致更大的矛盾,甚至流血牺牲事件,因为判决方式往往缺乏人性化特征,再加上诉讼过程中可能有的隐形色彩,当事人的矛盾更容易激化,而调解方式是当事人在一起协调,氛围一般比较融洽,执行起来也相对容易,往往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就会自动履行,所以调判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也不尽然,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调硬调,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神河法庭的审判“五进”,用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原告朱世花与被告程孝忠离婚纠纷案。原告朱世花于200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程孝忠并建立起恋爱关系。2006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程露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1月被告在山西省河津市煤矿受伤,诊断为脊髓损伤,下半肢完全瘫痪,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被告受伤后,性格怪异,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告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程露露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4000元。

    案例二,原告程启和与被告程厚生、程厚权赡养纠纷案。原告程启和(1928年1月31日生)有五个孩子,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儿子程厚德、二儿子程厚生(1948年7月6日生)、三儿子程厚权(1950年9月15日生)、大女儿程厚花、二女儿程厚兰,大儿子程厚德已亡故(本案不涉及),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原告程启和现在和被告程厚生共同生活,被告程厚生老实本分,基本上靠村上低保和子女零星给补(子女偶尔给点零花钱)勉强度日。被告程厚权自认为,原告程启和土地、林地分配不公,偏向了程厚生而不给原告程启和粮食和零用钱。原告程启和一纸诉讼把被告程厚生、程厚权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50元,面30斤,米30斤。

    案例一和案例二,都牵涉到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案例一涉及的是残疾人,案例二涉及的是老年人。案例一的矛盾焦点在于争夺程露露的抚养权,原告朱世花要求抚养女儿程露露,而被告程孝忠的父亲程昌方却请求法庭把程露露判给被告程孝忠,给被告程孝忠留个根,双方为此展开争斗。诉讼进程中,从应诉到开庭,法庭工作人员都到被告程孝忠家里。法庭工作人员闻着腥臭(因生活不便而导致的味道),在病床上和被告沟通,最后被告程孝忠同意离婚,女儿程露露和原告朱世花共同生活。案例二的矛盾焦点在于土地、林地的分配是否影响到对原告程启和的赡养,被告程厚权一再坚持要求先分土地、林地,土地、林地分清了,再谈赡养问题。再者,被告程厚权要求原告程启和澄清,起诉赡养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庭启动了(到现场)庭前调解,未果,并且法庭的工作人员遭到了被告程厚权妻子的辱骂。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又到该村村委会活动室进行调解,未果。法庭择日在法庭开庭,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耐心说教,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五进”,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动性不强。有的法官对审判“五进”不够积极,怕吃苦。

    二、部分领导不太重视。部分领导觉得审判“五进”是形式,不太重视,所以在做审判“五进”这项工作时也流于形式。

    三、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升。[2]审判人员用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听不懂,而有些法官比较机械,不能把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导致庭审的尴尬。

    四、与基层组织沟通联络还需加强。巡回审判中,基层乡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3]

    五、审判人员的自身定位有问题。官架子放不下,看不起老百姓,觉得掉面子,平时在法庭耀武扬威,现在到田间地头,觉得浑身不自在。

    六、物质配备尚显不足。法庭在物质装备上除了置有必要的庭审器材以外,还应当配备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扩音设备等等。而经费欠缺是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为了确保足额经费预算,需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4]

    审判“五进”,让老百姓近距离感受法律的脉搏,明白法律是怎么一回事,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便民、利民、爱民、亲民的良好形象[5];审判“五进”,的确给贫瘠山区送去了法律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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