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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先付5万“保证金,分手后法院调解退还礼金
作者:徐建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点击数889  更新时间:2006/6/28 8:14:12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记者 徐建)   一对年轻人恋爱时,签署恋爱保证金协议:如果恋爱期间女方未受伤害(发生性关系),分手时,应将5万元彩礼全额退还给男方。但两人恋爱期间,女方“受了伤”,分手时,由此引出了一场离奇的经济纠纷。记者昨日从云阳县法院获悉,在法官的斡旋下,女方最终退还了男方3.3万元。
  27岁的向强(化名)是浙江人,在云阳县城做生意。今年1月27日,向与当地女青年何鹃(化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春节期间,向强准备带何鹃去浙江老家拜访他的父母,何鹃便提出:“要见未来的公婆可以,但你必须先拿5万元彩礼当保证金,免得我受到伤害。”向强表示同意,但为防万一,他留了一手,送彩礼时,要求对方出具了一张收据,其附记上载明:春节期间,何鹃到向强老家拜望老人,如果向的父母不同意这门亲事或何鹃未受伤害,双方分手时,何须返还礼金;若何受到伤害,则5万元礼金不退。
  在浙江的几天,向强和何鹃住在一起,未来公婆对何也很满意。没想到,今年3月底,因性格不合,两人分手了。几天后,向要求何返还5万元彩礼,被何拒绝,理由是“在浙江期间,我受到了‘伤害’。”4月6日,向强向万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收据的附记实质上是一种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遂作出一审判决:何鹃退还5万元礼金。何鹃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6月26日,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何鹃退还3.3万元礼金,其余部分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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